A:(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五)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A:(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A:(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