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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 “被法人”,涉案不免责!

小微律政 2871 2019-09-19 16:59:25
现实生活中,将个人身份证暂借他人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是为了办理一些证件或手续,有时是借去代买火车票,登记住宿等。

然而,出借身份证风险多多,一旦所托非人,就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查处浙江省衢州市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过程中,当检查人员电话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要求其做询问笔录时,刘某对自己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表示很惊讶,并反复强调肯定是稽查局弄错了。

这引起了稽查局工作人员的警觉,经过对该公司注册设立过程的具体调查及刘某的回忆,真相浮出了水面。

去年5月,刘某为了办理银行贷款,听信了衢州某贷款公司业务员吴某“以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速度快且利息低”的说辞,将个人身份证信息等相关材料交给吴某,并在其一步步的引导下,进行了工商电子签章及法定代表人实名认证,成立了衢州市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吴某告诉他,仅拿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已无法办理贷款,需要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领票记录的话,银行会认为这家公司不是“空壳”公司,有实体经营,更有利于快速放贷。

于是刘某又向税务机关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并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取之后,刘某按照吴某指示,将工商营业执照、公章、税控盘、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企业正常经营需要的证章、发票等都交给吴某保管。

几天后,刘某向吴某询问银行贷款的事,吴某声称已递交资料,很快放款。但刘某等待的贷款却迟迟没有到账,多次联系吴某未果后,刘某以为贷款暂时还放不了,就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也没有追问他本人申请领购的发票及印章的下落,直至其本人注册设立的公司因虚开立案被查,刘某才发觉大事不妙。

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8号)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有关规定,该公司因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应追缴公司相关的税费及滞纳金等。

同时,因刘某本人亲自完成实施工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实名认证、公司注册设立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行为,现因公司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刘某已无法以不知情作为免责理由。

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他,将根据公司虚开发票涉税金额的大小及违法事实的严重性等具体情形,面临阻止出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融资受限等一系列风险。

此外,还将被依法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如果虚开发票的涉税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将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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