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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律政 1725 2019-08-12 18:10:39

最近两年电子游戏直播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娱乐方式,广受用户欢迎。与此而来的是巨大是市场以及各个平台之间的博弈。近期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腾讯公司诉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一案中作出了首例<微:建筑图书著作权网>国内直播行业行为保全禁令,引起了巨大关注。那么电竞游戏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都有哪些呢?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进行简要说明。

01

问题一:因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网络游戏赛事画面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 案例一、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顾:2014年4月28日,作为“DOTA2”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运营商完美公司与耀宇公司签订《电子竞技赛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就DOTA2职业联赛等电竞类赛事进行合作,并约定合作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视频转播权独家授权给耀宇公司。之后耀宇公司组织了联赛并且在旗下“火猫TV”上进行了直播。但之后耀宇公司在斗鱼平台上发现存在大量关于该赛事的直播作品,故耀宇公司起诉斗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网络游戏赛事画面不构成作品。其理由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涉案赛事的比赛本身并无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比赛画面是由参加比赛的双方多位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比赛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同时认定斗鱼公司在没有相应付出的情况下,未经许可转播赛事,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1.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2.斗鱼公司在“斗鱼”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3.驳回原告耀宇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评议:该案判决作出时间为2016年5月9日,因此成为了电竞比赛第一案被广泛讨论。关于此案,法院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广泛接纳。但关于电竞比赛画面是否构成作品这一问题,法律界评论不一。有较多的观点认为,游戏画面虽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游戏角色以及整体构图均是经过游戏制作者设计而成,属于游戏制作人创作的结果,因此应当认定为作品,游戏制作者应当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 案例二、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顾:《奇迹MU》是韩国(株)网禅公司开发的一款网络游戏。壮游公司经授权获得中国地区的独占运营权及维权权利。2013年,硕星公司未经授权开发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独占性授权维动公司运营。经比对两款游戏在角色设定,地图设置以及装备设置等方面高度相似。壮游公司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诉游戏侵犯其著作权。维动公司在运营宣传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内容,与硕星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壮游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类电影作品核心构成要件在于其表现形式由连续活动画面组成,涉案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也是连续活动画面,玩家不同操作会产生不同画面,但这是操作不同而产生的不同选择,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于游戏之外的创作,因此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具备类电影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属于类电影作品。

判决结果:1.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 硕星公司、维动公司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评议:该判决中法院认定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应当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可以说这个案件开创了网络游戏画面保护的先河,同时也体现出了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厉态度,对之后的案件带来了极高的参考意义。

02

问题二:主播对直播画面不享有著作权

◆ 案例: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炫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一案

案情回顾:鱼趣公司与斗鱼公司为关联公司及战略合作伙伴,前者为后者运营的斗鱼TV输送主播资源。朱浩与鱼趣公司签约成为斗鱼TV“炉石传说”游戏独家签约主播。“全民直播平台”由炫魔公司脉淼公司运营。2016年5月,鱼趣公司发现朱浩在斗鱼TV之外的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认为朱浩未经其同意在其他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直播的行为以及炫魔公司、脉淼公司未经同意在其经营的网络直播平台直播朱浩“炉石传说”游戏解说作品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炫魔公司、脉淼公司的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将炫魔公司、脉淼公司、朱浩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鱼趣公司虽主张游戏解说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可复制性,但并未提交诉争的特定解说及展示具体解说内容,从而无法判定其解说是否符合独创性要求。涉案游戏的操作过程,仅为对游戏策略和技巧高低的展现,而非创作作品的行为。但认为炫魔公司、脉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1.朱浩、炫魔公司、脉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鱼趣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90万元;2. 确认上海炫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全民TV上使用朱浩进行“炉石传说”游戏解说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络直播平台全民TV上使用朱浩进行“炉石传说”游戏解说;4. 驳回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议:该案件的意义在于确认了主播对棋牌类游戏画面并不享有著作权。但是同时因为主播作为网络直播的重要资源和核心,因此在之后的实践中各公司通过设立较高的违约金以及竞业限制来防止主播资源的流失。并采用不正当竞争为由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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