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
原本
上是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加强维护的概念,
可以
理解为在中国被相关的人广泛知晓的商标,
但
并不代表产品质量。
因为
存在很多“驰名商标”的企业质量有问题的案例。
所以现在禁止在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在商标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
: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和商品包装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强调“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但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将进行查处。”
相关法律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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