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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什么惩处措施?

网络 2755 2021-05-10 15:35:37

如果经营者经营不当,在拥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过程中有违法等行为,发证机关也就是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经营业务并进行整顿,直到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会被发证机关予以惩处:

1.在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等后,发现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如买卖、出租、出借等其他形式;在我国烟草证是绝不允许被转让的;

3.经营者因为违法生产经营烟草,在1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如果经营者被一次性查获假烟或走私烟50条以上的;我国零售的烟草都是统一配定的;

5.经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

6.在明知自己的行政处罚,但是不执行烟草专卖局处罚决定的;

7.因经营不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这种别说烟草,任何物品都不能经营;

8.一些拥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将烟叶、滤嘴棒、烟草专用机械等涉及烟草生产的材料出售给没有许可证的企业;

9.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上的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但是又拒绝变更登记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还有如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经查出烟草专卖局应予以撤销并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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