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遗失说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未办理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说明,并对真实性负责。 已经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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