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装、贮存场所,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二)有与所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敷料、洗涤、采光、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垃圾、废物贮存等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有原料提取、纯化等预处理工艺的,必须有与生产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原料预处理设备或设施。 (三)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