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经营者在拿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都会遵纪守法进行买卖,但仍存在一些经营者会犯错误或动歪心思,这样的会被相关机关惩处。
在拿到烟草证并经营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行为,发证机关也就是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经营业务并进行整顿,直到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会被发证机关予以惩处:
1.在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等后,发现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如买卖、出租、出借等其他形式;
在我国烟草证是绝不允许被转让的;
3.违法生产或经营烟草,经营者在1一年中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经营者被一次性查获假烟或走私烟50条以上的;
我国零售的烟草都是统一配定的;
5.经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
6.在明知自己的行政处罚,但是不执行烟草专卖局处罚决定的;
7.经营不善被工商部门吊销没收工商营业执照的。这种别说烟草,任何物品都不能经营;
8.一些拥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将烟叶、滤嘴棒、烟草专用机械等涉及烟草生产的材料出售给没有许可证的企业;
9.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上的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但是又拒绝变更登记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烟草证的,被查出后烟草局会对其进行撤销并收回烟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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