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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处罚有新标准,你知道吗?

8408 2016-05-30 14: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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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前期充分研究,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近日,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规范和调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在江西省范围内的零售户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且涉案卷烟或雪茄烟数量在2条以上(含两条)的,一律依据《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并按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非法购进的烟草制品;数量在2条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 5%的罚款。本次调整的处罚适用标准将于5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实施。

此次调整和规范,目的之一是依法加大对市场上卷烟非法流通的打击力度。

依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包括卷烟在内的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专卖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即当地烟草公司)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通俗地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只能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卷烟,并且只能销售包含本店零售许可证号在内的32位条码的真品卷烟,除此之外,从其他单位或个人购进、回收卷烟,用于销售或代售,以及销售别人赠送的卷烟等行为,都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此次调整和规范,目的之二是规范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该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标准。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根据《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烟草制品零售单位或个人未在发证机关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按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非法购进的烟草制品。

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赋予了烟草专卖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但在实际执法中,存在着不同单位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不一致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处罚的适用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调整之后,处罚的标准更加明确、统一,处罚的适用更加易于操作,有利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

卷烟零售只有从合法渠道进货,并守法经营,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从其他任何非法渠道购进卷烟,还容易购进假冒伪劣卷烟,构成更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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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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