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税务局申请{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同时缴纳相关费用。要获得这个通知书,该公司必须清缴所有欠税及商业登记费。 2、税务局长签发{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 3、在获得由税务局长签发的{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之后,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撤销注册文件及相关费用。 4、香港公司注册处登宪报,(如没有收到书面反对)公司正式撤消注册。
实行“五证合一”后,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的,需先向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持税务部门出具《清税证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过渡期内未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的,按照原规定办理。
1、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应先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取得工商局核发的《备案确认通知书》; 2、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3、有分公司的,应先行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有对外投资的,请先清理对外投资; 4、办理完税证明; 5、出具清算报告。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3.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公司注销的决议; 4. 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5.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