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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税务筹划问题

Anastasia 2454 2020-10-22 11:11:31

在股转让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到4种税,分别增值税,企业所版得税,个人所得税,个税的核定征收。


1.增值税


按税法相关规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无需缴纳增值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应根据转让主体的不同而有区别。


如股票转让方是个人,免征增值税;如股票转让方是境内企业,应由转让方缴纳增值税。简言之境内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以股票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纳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企业所得税


企业作为公司股东,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月度、季度预缴,年度汇总缴纳,因此,企业转让公司股权不需要受让人代扣代缴,直接在当月或当季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以股权转让价款减去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3. 个人所得税


(1)个税的缴纳


个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按税法相关规定,应由转让方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以股权转让价款减去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2)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人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人。在支付转让款时,受让人应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预先扣除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3)个税的核定征收

个人股东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股权原则上说也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进行核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4.印花税

股权转让如果转让方是公司,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但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只需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股权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书面合同,而按相关税法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的。转让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由股权转让双方各自完税缴纳。


税率:万分之五。按照转让合同确定的转让价计征。  


计算公式:所得税额=(转让股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税率 (与公司的估值没有关系,因为评估价是能够被操控的。)


股权转让常见税务筹划方案:


平价或低价转股直接影响了所得税的税基,间接影响印花税、所得税、增值税的税基,可能导致较大的税务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应对未来不确定的税务风险,简述税务筹划方案如下:  


1. 递延纳税统筹方案  

递延纳税可以获取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国际税收词汇》中对延期纳税条目的注释作了精辟的阐述:“递延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最新规定,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大大放宽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对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股权划转“递延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适用该政策。


2. “先分红,后转让”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 个人转股“合理低价”设置方案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从股权交易的实际出发,对具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股权做了例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的公允价格并不能轻易取得,“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较多元,故可通过筹划市场价格方式达到节税,如同期交易价格,可在PE/VC参与进来前就进行股权转让,或在股权价格未明显上涨前就进行股权转让,也可通过直接降低股权的评估价格来调低市杨价格,以及通过合理的会计准则(方法)来降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价值来筹划股权的市场价值基础。


通过设计相关业务交易,实现股转涉及利润的合理输出,延缓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降低股转时间节点的综合评估值,降低纳税额度。


5.创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价格

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是常用的方式之一。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与“两江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

(1) 鹰潭模式


应当说鹰潭当地政府的眼光是独到的,魄力是宏大的。当地政府认准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这一块,从此再不旁顾。自从《鼓励个人在鹰潭市辖区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奖励办法》这一地方性政策出台之后,鹰潭一度成为国内限售股大宗交易的天堂。


从2010年初至2010年11月24日,江西鹰潭市证券营业部共计发生138笔大宗交易减持,涉及总成交金额超过34亿元. 有人算过一笔账,如果此类股票成本按照市价的15%来计算,持股人大约能够从当地政府取得返还1.85亿元(34*0.85*20%*40%*80%=1.85),当地财政收入增加为0.46亿元(34*0.85*20%*40%*20%=1.85)。财政收入增幅明显,但是代价不可谓不高。


(2)林芝模式

林芝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归纳为大范围的减免返,涉及行业多,政策门槛低。

平安集团利用林芝当地的免税政策,将深圳新豪时、景傲实业两个持股平台迁址至林芝,2011年减持员工股份共规避企业所得税1.8亿元左右。这是目前所了解到的在林芝当地金额最大的减持员工持股,对于林芝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可以参照两个文件:《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与《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3)两江模式

关于重庆两江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可以参见如下《两江新区十大优惠政策》:

3.1区内所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2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以2010年为基数,十二五期间新区内新增地方财政及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用于设立两江新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区内的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类企业发展。

3.3对新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并予以倾斜,根据发展规划需要优先确保建设用地。

3.4市政府设立百亿元专项资金,集中用于两江新区基础设施的起步建设。

3.5国家批准重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优先支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3.6对入驻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新区给予全额补贴,后3年按50%给予补贴。

3.7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额的3-5%)可税前扣除。

3.8执行灵活的土地和房屋租赁政策。对重点支持的产业用地实行双优政策。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安排房屋租金补贴。

3.9对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3.10对新引进大型企业总部高管人员给予安家资助等财政扶持,并建立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引进。

可见,两江新区的政策优惠主要集中在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比起之前的两种模式,对产业要求更有针对性。

综上,无论是哪种模式,作为企业的管理者都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当地的税收优惠是否会随着主政者的变化而人亡政息;二是当地财政的实际偿付能力,优惠能否兑现,兑现需要多长的时间,以及优惠政策本身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6.先减资再增资方式

以先减资再增资方式为例,老股东按平价(低价)减资,新股东按平价(低价)增资,实现新老股东之间的过渡,该方式下新老股东之间由于没有直接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没有转让所得,征税也无从说起。先增资在减资方式与前述相似。

7.先增资后转让方式

该方式下新股东先以平价或低价方式增资进入目标企业,稀释目标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新老股东再按稀释后的股权价值进行转股,实现老股东的退出,达到平价或低价转让的效果。如果该企业准备融资,在融资前先做好内部的平价或低价股权转让,再进行拉高估值方式的增资,若操作相反,势必会产生一定的税收风险或损失。

8.多层股权架构设置方案

若目标企业股权价值已提高,直接平价或低价转让目标企业股权具有较大税收风险,但若在目标企业股权之上再架设控股公司,通过转让控股公司股权,可达到合理的平价或低价转股的效果。

9.合伙企业架构设计

除一般股权架构外,还可在实际控制人与目标企业之间加设合伙企业这一架构,即“实际控制人—合伙企业—目标公司”架构,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实现股权的平价或低价转让,该架构的好处如下:

(1)不增加实际税负


有限合伙企业自身不用缴纳所得税,直接穿透到股东层面。


(2)可利用税收优惠地


该合伙企业可设在税收优惠地,如目标企业对合伙企业分红,则合伙企业可享受优惠地的税收优惠,减税或税收返还。如果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所得也可适用。
当然该有限合伙企业也可先设在经营地,等有需要分红、转股等税收负担之前再迁往税收优惠地即可。


(3)可利用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的灵活性


区别于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进行表决的决策机制,有限合伙企业可由GP完全实际控制,设置优先合伙企业,可以保障实际控制人对经营实体的控制权。未来进行股权激励、引进投资人、增加融资,作为GP的实际控制人便可灵活操作。

(4)不对等分红便利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不按合伙人份额比例进行分红,《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既可以在某个时点只对特定合伙人分红,也可以不按比例分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新一轮税制改革下,税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税制的改革,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也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长远规划和整体利益考虑,从长计议。税务筹划应在企业管理层做出决策前进行,向专业人士咨询,根据企业或个人的实际需要,获取定制化的税务筹划方案。  


关键字 股权转让中的税务筹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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