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关系到许多家庭的切身利息。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办理机构:
到公积金账户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三、办理地址、电话:
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地址和电话在“市管专栏-我要查询”中获取。
四、办理时间:
9:00-12:00,13:30-17:00(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办理时限:
各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于受理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审核准予提取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注:实际业务操作中,经办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会于当日审核完已提交的提取材料,如审核无误的情况下,自柜台受理业务第二天起,三个工作日后提取款项到账。如未到账,请及时与单位经办人或管理部联系查询。如办理的业务属于特殊业务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则到账时间可能延迟几日,请您耐心等待。
六、办理程序: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单位经办人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提出申请。经办网点工作人员会通过外联住建委系统核验购房情况。
职工账户已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的,可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材料办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选择办理公积金约定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可定期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本人长期不在北京地区、患病行动不便,可以委托他人持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受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文书,及相关提取材料到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提取金额应打入委托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
办理提取必须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确保划款正确率。
申请办理约定提取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