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法人商标专用权,使大量的伪、劣、次产品进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也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利。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本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不构成犯罪。
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
(1)行为人是否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销售商品进货价格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质量;
(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应是广义的,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假冒注册商标”,是指假冒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如果将还未有人注册过的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商品上使用,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而是属于违反注册商标管理的行为。
3.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条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即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情形;“数额巨大”,是指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情形。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销售的商品假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同时商品本身是伪劣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应依照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证据】
1、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笔录、被害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
2、证人证言;
3、书证:户籍资料、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起获经过、营业执照、相关合同、银行开户资料、银行流水账单、商标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4、搜查笔录、查封扣押笔录;
5、物证:照片,实物;
6、鉴定意见书:会计鉴定,其他鉴定;
7、视听资料;
8、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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