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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2375 2016-02-02 11:02:56

股权4.jpg

随着创业企业的不断增多,以及创始股东日益敏感和强烈的控股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公司股权设计中会出现同股不同权(下称“非标准股权”)的情形。这类设计一方面很好的解决了初创型企业对创始股东的引领需求问题,但同时也因法律的不明确规定而为后期这类股权的流转潜藏了不确定性风险。

一、非标准股权的流转情形

虽然非标准股权是因创始股东的特别需求而设立的,但人生无常,当①创始股东遭遇意外身故;或②创始股东因商业考虑或其他情形需要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所持有的非标准股权将不得不进入流转环节。

二、非标准股权流转时的问题

非标准股权转让(含交易、赠与和继承等)时,受让方取得的股权面临如下问题:

1、当非标准股权部分转让时,受让方是等比例受让包含优先权能的非标准股权?还是仅受让相应比例的普通股权?

2、当非标准股权全部转让给创始股东外的第三人时,受让方能否取得非标准股权的全部优先权能?

3、在转让双方并无明确的合同约定情形下,受让方所取得的股权是何种性质的股权?

三、非标准股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创业型公司早期,创始股东基于掌控公司的需要,会通过章程设定非标准股权,一般为包含优越投票权和普通分红权在内的综合权能。但是,这种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其转让亦不同于普通权利的转让。

1、非标准股权能否转让

非标准股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只不过相比于其他普通股权,其具有优越的投票权和普通的分红权;而且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禁止或限制非标准股权转让的规定。

因此,非标准股权依法可以进行转让。

2、非标准股权中的优先投票权能否转让

如上所述,非标准股权中的优先投票权是基于创始股东的特定诉求而设定的,一旦离开创始股东流转至非创始股东,该等优先投票权将失去其原始功能;况且将优先投票权转让给非创始股东的第三人,也将对存续股东之间的和谐与稳定产生不利影响。这种与特定人身权利密不可分的投票优先权应当不具有可转让性;

其二,创始股东的优先投票权,可以理解为初创企业的其他股东将其按出资比例所享有的投票权能的一部分让渡给创始股东,这种让渡是基于创始股东能够更好的带领其他股东和公司稳健快速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讲,创始股东的优先投票权是一种附条件的优先权,即这种权能只能从属于创始股东而非其他人;否则,当初让渡部分表决权的其他股东将有权收回他们让渡的部分权能。

因此,若创始股东的非标准股权转让导致第三人取得了优先投票权时,这种转让将可能侵害原其他股东附条件让渡出去的权利,构成不法转让,导致这种转让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非标准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当发生非标准股权转让行为时,由于附着于创始股东的优先表决权并不能自由地按照创始股东的意愿而转让给第三人。因此,非标准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演变为:

第一,创始股东将其所享有的普通分红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使得该第三人受让而成为对公司具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

其次,由于优先表决权并不能脱离创始股东而随之转让。因此,受让股东仅受让与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比例的普通投票权,从而使受让股东获得完全的普通股权;

其三,由于创始股东对包含优先表决权在内的股权进行的转让,将使得该等优先表决权自动按比例回流到原股东的股权中。于是,公司的差异化非标准股权状态恢复为同股同权的普通股权状态。

五、非标准股权部分转让后创始股东的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当非标准股权部分转让时,由于受让方仅取得包含相应比例的分红权和投票权在内的股权。因此,作为创始股东的转让方还将继续享有剩余部分的优先表决权,继续对创业企业施加超额影响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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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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