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后我区第一户网店“北京为美而来化妆品店”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该个体户网络经营场所登记在“微店”平台,主要经营化妆品销售。自1月1日起,工商部门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经营者,由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在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一栏中加载申请人填报的网络经营场所网址,即可办理营业执照,无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关部门盖章作为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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