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且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应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因名称转让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名称转让双方关于名称转让公告的报样、转让方企业的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或转让方企业的注销证明。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的住所证明及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3)变更投资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4)变更投资人居所的,应当提交投资人新居所的相关证明。
(5)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家庭成员应在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出资方式栏签名。家庭成员的范围以投资人户籍资料载明的范围为限。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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