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符合要求的名称
《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注解: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先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登记。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有符合要求的股东
《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以下出资设立。
注解:股东人数应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
3.有符合要求的出资
《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4.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股东可以依法自主制定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章程的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5.有符合要求的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需要使用商业、办公用房作为自身登记场所,故生产经营场所应为商业或办公等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且可合法使用的,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公司的使用用途一致。朝阳、海淀、丰台等区域需要预先到登记机关办理办公用房备案手续
6.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如您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后审批项目,均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