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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律政CEO王芬参加两会直播间谈商事制度改革 | 会议速记全文(2)

2012 2016-03-08 17:03:56

2016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之商事制度改革:应对经济下行的特殊支撑

活动时间:17日晚7-9点

活动地点:搜狐媒体大厦

活动嘉宾:

何寄华: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王  馨:全国人大代表,鼎泰集团董事长;王  芬:小微律政创始人兼CEO;王  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韩德云: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主持人:秦旭东,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中心研究员;秦旭东(中政大公共决策中心研究员):

秦旭东(中政大公共决策中心研究员)

韩律师谈了很多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效,但是总的发现还有很多监管理念需要升级,细化起来还有很多,提出了很多现实的问题。非常感谢五位嘉宾谈的很全面。前面几位嘉宾对后面嘉宾的发言进行补充。

何寄华(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

我听了四位嘉宾的发言很受启发,大家讲的非常对。商事制度改革关键是理念的转变,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的保障。第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基础性的改革。涉及到制度的配套问题。

王总讲的事,服务机构,既代表政府相关部门政策的落实,制度的落地,又为企业经营创业提供一整套的服务,把准了问题。

我们做工作过程中也碰到这些问题,如果只有一个名称,一个企业就赋予它一个代码,有了这个码就可以注册,退出了重新来,就像车牌号码一样。

王总的失信有很多其它问题,包括政府的失信问题,也有这个问题。但是政府投资各个地方都有规定,每个项目70%以上的经营费用,80%以上的经营费要到位,才能开工,都有规定的。我很受启发。

王馨(全国人大代表,鼎泰集团董事长)

如果交了土地拍卖资金,到最后拆迁不了,资金也没有及时退还,迟迟拆迁不了,过了补偿时间四年或者五年,这种情况呢?

何寄华(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

这种情况有,这就不是政府项目了。政府拆迁是政府,现在有些制度改变了,现在拆完再拍卖。现在不一样了,制度改变了。

王馨(全国人大代表,鼎泰集团董事长)

基本上这个问题以后就没有了?

何寄华(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

以后没有了。

王馨(全国人大代表,鼎泰集团董事长)

如果这个问题没有了,企业欠农民工的薪水,就应该让这个企业上黑名单,它下,后面就不应该再有经营资格或者再竞拍项目的资格。

秦旭东(中政大公共决策中心研究员)

王总提到企业信用惩罚机制,类似去银行贷款,如果有不良记录就会影响。信用是有连锁的,我记得以前有媒体专门报道欠农民工薪的问题。很多企业垫资,一连串的债务,甚至牵扯到政府。这里有很多系统问题。

何寄华(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

这里比较复杂,层层分包,不规范分包问题,不是这个项目甲方的问题,项目分几个层级。

秦旭东(中政大公共决策中心研究员)

应该说涉及到大的层面,制度是基础设施的问题。商事制度改革很重要的层面,政府权力和市场边界,和市场主体权力之间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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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登记成为一个公司或者进入市场看似门槛提高了,还涉及到行政许可,有些领域政府监管,这两年有一个新的状态,互联网起来以后推动了很多新的现象,大众创新,分不清到底要不要政府行政许可。

王老师说的安全和效率之间分界的问题,比如前两年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这段时间出现了很多问题,监管马上又变了,关于P2P,跟互联网金融有关的公司直接不登记了,没有法律规定,但现实操作有这样一个不稳定的变化。

韩德云(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协会长)

这还是政府关联的问题,市场本身的信用应该由市场主体本身建立。传统的计划经济是由政府去担保市场主体的资格,以及它的信用,严格审查资格已经赋予它政府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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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严格的继续监管,也是想继续追加政府担保在里面,政府的信用在里面,我觉得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主体信用首先要靠市场本身建立信用。

第二,政府信用是政府的信用,政府信用在商事制度改革当中,应该把政府信用和为企业相关联的信用降的更低一点,这样市场才能更宽松。

但是这里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政府放宽准入,该审的都不审了,最简单的实缴制变成认缴制以后,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资本大,资本金多少与我没关系,如果公司是认缴制以后,一点意义没有,从另外一个角度考察企业信用,而不是看登记制度。

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没有相应的改革,政府的观念没有做相应的改革,比如名称的问题,为什么名称不准用中国、中华等等,政府同意用这个名称以后,感觉老百姓以及其它市场第三方,和企业打交道的觉得不得了,这是全国性的大公司。

如果前面的字号加了限制,本身就是小公司,以前注册资本金要一个亿、五千万,这是一个原理,还是赋予政府担保。第二,体现了严重的对市场主体的歧视,不是登记制的问题。

我们国家最典型的就是所有制歧视,如果是国有企业基本想起什么名字就起什么名字,天下的名字都是你的。但如果不是国有企业,想起全国性的名字,不行。

起一个总公司,不行。制度本身的安排已经体现了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区别,非常有歧视。全中国叫中华、中国的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多,数一数,算一算。

第二,在其他领域投资范围也是这样的,如果主体是公有制,基本上可以不受限制,前提是公有制,政府是投资人,是政府开的公司,市场其它主体,和它打交道的,就会产生恶性循环,为什么现在出现大量的骗贷事件,大家反过来都找政府,是政府批的,甚至找电视,打了广告就应该对它做的事负责,其实是两回事。

说明我们还处在惯性当中,一个是政府处在严格监管的惯性当中,不愿意放手。第二,市场相关第三方也处在一个惯性当中,寄希望于政府的严格审批和把关,来让它产生信用,美国所有的公司,环球什么的,随便起,只要名字不一样,都无所谓。

如果和市场主体发生关系打交道,我会从进资调查、资产负债、市场信用各方面考察做判断,而不是取决于名称,而不取决于政府发了什么执照,执照政府没有任何担保在里面,没有任何政府信用附在里面,还需要相当的时间,即使政府想改,老百姓不答应。

商事制度改革过程当中,另外一个省,一个村的人到他那里去,利用商事制度改革制度,一下设了300家公司,名字大同小异,但是都有投资两个字,就用这300家公司,不需要实缴资本,诈骗,每家公司骗300万,最后一查,股东全是一拨人,一个村的,利用这个制度本身。

一方面政府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让市场准入更方便,第二,与这些主体打交道的老百姓也好,其它市场主体也好,必须重新学会怎么判断打交道的企业的信用。

政府的信用,从省名称到资本金,再到经营范围,它越少,社会其它各方与这个主体打交道的人就越知道风险会很大,就像今天市场主体改革说万众创业,不是人人创业,万众办公司不是人人办公司,现在去办一个公司,等两天不能注销。

有事的时候才发现,有人找你了,麻烦了,同样会有风险,和股市一样,人人都可以炒股,期待一个公司,我就可以把钱从银行里取出来放到投资公司,比银行利息高,这个公司是政府审批的,在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光是政府机关要改变观念,还要降低门槛,减少审批,减少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

和市场主体打交道的相关各方,必须学会用新的方式,新的思维去判断打交道的对方究竟是有信用的还是没有信用的。

秦旭东(中政大公共决策中心研究员)

非常感谢韩律师,政府把权力交给市场,市场上每一个主体权力大了,但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谓的风险教育、提高就业能力等等。

提到牌照问题,问问王老师,行政许可,在新的领域先入者进入,后期政府开始发牌照,发到一定程度进行数量管制,不发了。先进去以后,牌照本身变成很大的资源,后期的如果想进入就要买牌照,某种程度上失去了许可本身的意义,也造成了很多不公平。

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

这是行政管制和行政管理最需要反思的最核心的问题。今天探讨的商事登记或者商事制度改革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政府承担的职能到底是什么,有什么办法来立足市场。

以前的思路都是要么严格管制,要么不管,二极化的思维,要么不管,要么严管,这种思维是行政管理哲学的基础思维。

比较高级的思维,应该重新定位和反思政府除了许可和不许可之外,还有没有第三条路走,或者还有没有更高层次的竞争,用一句话归纳,政府今后在市场管理方面,更多的应该朝向市场提供公共品这个角度发展,这才是李克强总理提倡的全民创业、创新,政府所应当定位的非常重要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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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用这种思维,所谓绝对许可的思维就会发生变化,举一个例子,比如P2P,在法律上实际上是一个民间集资的问题。民间集资,分公募和私募。

私募,我们国家的标准太低,按照最高检最高法定义的私募门槛太低,只有许可和不许可吗?难道没有第三条道路吗?完全是有的,第三条道路既不是完全放开,也不是所有的禁止发牌照。

如果一发牌照,我们就走回老路了,这个领域、这个行业一下产生新的垄断行业,新的垄断行业危害性大家都知道,第一是危害竞争,第二是导致腐败,第三是遏制市场的活力,肯定不能走这条路。

应该是第三条路,提供公共品。公共品是什么?基本上还是应该处在放开和许可,可以采用注册,比如很多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民间集资可以采用注册制,到政府有关部门注册,这个注册不是许可、不许可,强制信息披露。

如果采用这种方法,实际上政府在这种管制的方法,向市场提供公共品,通过政府的强制,使得向市场提供信用信息了。

提供信用信息的时候就会发现老百姓不大可能上当受骗,要是我去投资E租宝,我会问你到政府那儿注册,E租宝说我没注册,那我干吗信任你,如果说注册,你就说应该有信息披露,给你一个假的你一下就发现了。

E租宝面对投资人完全是承诺,我们会达到什么程度,投资人要想拿到真实的信息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混沌的信息缺失的世界里,这种诈骗就会经常发生。

我认为在新时代中国的商事制度改革,政府应该重新定位,第一,在不需要进行垄断的行业,应该完全采用不许可的态度,这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在不垄断、不许可的领域,我们应该更多的行业建构起政府提供公共品,强制进行信息披露,特别是涉及到金融领域,都采用这种方法。

我们现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应该更多的朝这个方向发展,提供公共品。这个公共品是什么?很大一部分是信息,还有其它公共品是服务。

一个国家全民创业热潮是否能够有效率的发展起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服务,这才是一个方向。

另外,这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及全民创业,李克强总理所提出来的政府工作职能的重大改变,也使我们反思长期研究的商事的基本制度,真是需要彻底反思和进行研究。

比如企业名称登记条例,可能是90年代的条例,虽然是一个条例,现在过去这么长时间了,从来没有人提出对它反思,其它国家进行严格的规定,这种制度我们需要彻底的反思,需要政府职能的新思维、新哲学反观我们习以为常的已经墨守陈规的这么多年的既定制度,确实是值得的。

另外还有设计公司,比如有一种公司登记提供一种服务五叫“货架上的公司”,很多服务机构,包括小微师政,自己先登记一个公司,登记几千个,有的客户要来,一天之内就拿下,企业名称等等,就像一个货架一样,你来了,把这个营业执照拿走,把那个营业执照拿走,为什么在英美国家非常普遍呢?

为什么符合市场需求呢?说明商人确实需要一种快捷的登记手段,这个东西又需要我们国家法律上跟上,因为拿一个壳公司,后面是一屁股债,没有公法的保障也不行。

登记完之后,放到工商局存档,工商局说可以卖,小微律政又有一个盈利空间核心的业务,这样整个制度就会一体化的发展起来。道路很多,关键是我们的思维一定要发生改变。

何寄华(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

这样又会产生新的问题,肯定有新的问题。当然您讲的是一个思路。

秦旭东(中政大公共决策中心研究员)

改革就是有新的思路提出,再有新的方法。

何寄华(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

规定准许,创业应该按照先准入再规范,谁违法谁担责,追谁的责任,也是一个改革的过渡时期,是大家的理念转变,不光是政府的理念转变,不会一出事就找到政府来,依法来维护权益,大家都有理念的转变,法律的完善,最好有公共平台的共享,各方面的平台。

王芬(小微律政创始人兼CEO)

这就是小微律政想做的事,无论是法律解读也好,对专业人士真的是隔行如隔山,根本读不懂,或者读懂不知道怎么用,还有很多政策、法规、法律,还有政府机关临时性的调整通知,其实普通企业很难有渠道,或者很难及时了解到这些情况。

王芬小微律政创始人兼CEO.jpg

中间如果有一个平台,能把这些知识不断在上面沉淀、更新,能够引导企业合规,另外一方面,能够把政府的政策、声音真实的传递出去,现在政策不透明也是很大的问题。

秦旭东(中政大公共决策中心研究员)

公共服务一个一个是服务,还有一个是信息。政府不要把所有的事,市场主体自己的选择,形成行业自律,或者专门机构的专门服务等等,在最基础的公共服务之上,更多元的生态,整个市场的活力就激发起来了。非常感谢五位嘉宾的分享。下面把机会留给今天在场的媒体朋友,包括在线的网友。

提问:

我是《民主与法制时报》的记者。2016年开始形成了互联网创业界第一个比较火的话题,就是淘宝网店是否登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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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店的登记,一个比较核心的要素,也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问题,什么是营业。有可能在学界中有一个持续经营的行为。但是持续经营的行为是怎么判断?

并没有达成共识。我曾经在网上看到一个教授写过一篇文章,您是否认为一个农村的村民在地里的二斤黄瓜,拉到集市上卖,是否构成一次性经营行为,卖十次八次是否构成经营行为,这个农户是否要注册一个店呢?经营的概念,从政府的角度、学界的角度如何界定具体细节上的问题。

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

涉及到基本概念的问题。如果构成营业,是不是一定要登记?这是一个问题。另外还有一个基本的问题,怎样构成营业?第三个问题,如果不登记,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一,怎样才能构成营业?现在没有商法典,在中国的法律当中,找不到一部法律对什么叫营业进行定义。可以看到国务院非法经营取缔条例,也没有说什么叫经营,国家公务员法、法官法说不得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也没有说经营是什么意思,涉及到黑车,叫非法营运,什么叫营运也没有加以定义。

一般法理上说持续性的以盈利为目的,并且是公开的就构成营业。营业是否一定要登记?不一定。我这里说的登记是指商主体登记。在德国,至少有两类构成营业但不要登记,比如小营业者,规模很小,是自由登记的。

另外还有就是农民,类似于农业的,要说农业,广大农民个个都是营业者,因为他在不断生产粮食,生产农作物,每天去卖,也成商人了,即使在德国也不需要登记,是自由登记,即使构成营业,有些特殊的,也不一定需要登记。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像无照经营取缔条例,按照现在执法的一般规定,要是有公开的摆一个摊位,肯定是无照经营,在街上城管肯定要抓你。

如果有一个网店,虽然是虚拟实体,基本上跟街边的摊位是同等对待的。这里有一个法律的追问,一定要登记吗?

法律哪一条是这样规定的,除非对无照经营取缔条例进行解释,才能得出这个结论,但实际上这个解释依然有空间。小营业者和农民实质上构成营业,但也不一定要进行登记。

第三,不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当然可以取缔,如果认为是构成的话。关于网店是不是一定要登记?我的看法是现在接近上千万的店主,相当比例是属于小营业者,应该持相对宽容的态度,不必要强求登记。

主要原因是什么?第一,强求之后,法律后果到底是什么?是全部取缔吗?第二,有相当大的比例,严格说来不一定构成营业,有的是利用业余时间,不构成持续性的,有的甚至是买卖自己的货物,也占很大的比例。即使不登记,相关的税要不要缴,税肯定还是要缴的。

但是这个问题在我们这儿又是一个灰色地带。实际上这部分税要不要进行豁免,或者要不要进行事实上的豁免?很多人为什么不愿意登记呢?

可能因为登记之后,这种信息暴露出来之后,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上的负担,而且对于登记之后所产生的法律权益反而很小,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既然是万众创新,互联网网店又是一个新兴事物,而且本身有一种让他登记强大的驱动力。

到一定的规模自然去登记,即使如此,不如让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约束,没有必要像有些工商部门在春节前公开宣扬,说网店不登记的局面不能再维持下去了,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可以更长时间观察。

何寄华(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

让我回答这个问题,一个是有买卖肯定就是经营,有经营就应该有约束,这是一句话。第二句话,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期,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情况下,有多少需要强制性的办照、办证、登记?

也很难。第三,网店这个事,电子商务肯定是方向,是潮流,谁也挡不住。电子商务肯定需要规范。如果注册,去搞工商登记,对将来做出规模、做出品牌、培育优势、肯定是有好处的。

如果没注册,没有登记,违法、违规,产生了相应的社会负面作用,该承担责任的,一样要承担责任。能够登记就不登记,觉得不用登记,不登记也行。

但是必须拿出一个办法出来,必须有一个游戏规则,同时登记必须是非常便捷的、低成本或者无成本的,这种注册也行。这种配套的服务、登记,一些无偿、配套、优质的服务,或者零距离的服务跟上。

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

如果工商登记能够创新出一种简捷的网上登记,国外商事登记就是通过网站、网络。

秦旭东(中政大公共决策中心研究员)

交给社会的服务机构。

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

淘宝网上面有七八百万店主没有登记,如果在淘宝网上登记,那就捆绑在一起,现在最低的就是个体工商户,负担也不重,包括税也不是很重。这个说明什么呢?

说明两个可能性,第一,很多淘宝网店主是处在尝试或摸索创业阶段,并没有确定要干下去。第二,他觉得到工商部门登记,成本和负担还是重,还要去请人,他本来就赚不了多少钱,还要花一两千块钱办照,这是很重要的原因。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淘宝网的店主并不一定了解工商登记的知识,信息是缺乏的,构成了不登记的僵局。既然有这些原则,可以适当的放宽,进一步观察。如果真是涉及到违法,我们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有刑法、消费者权益法。

提问:

因为我们是国家工商总局主管的报纸,所以对基层的公安干部的动向有些了解。据我们所知,现在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很大一部分精力分摊在年报和建设全国一张网,工商部门一直在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专家和人大代表如何看待兼顾公开需要和个人隐私权保护这个问题?谢谢。

韩德云(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协会长)

我来回答。工商系统在商事改革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形成信用系统的建设。企业信用系统建设,按照工商总局的考虑,大概会做四个方面的信息汇集。

一个是企业本身的注册,第二是企业许可,其它部门登记的信息。第三是受到惩罚、处罚或者是所谓违章违纪的信息。把这些信息我们会做成一张网,让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不受行政条块分割,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如果要查广东的信用不需要到广东去,在这儿就可以看。

我觉得这个工作是一项非常大的工程,但是这个大的工程我觉得一点问题没有,非常简单。真正的问题是涉及到都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每一个行政部门都觉得我对企业有监管职责。

工商局的有批你的,管你的经营,是不是合法经营,以及最后要注销还是怎么样,税务说我要看你是不是照章纳税,食品说你卖的食品是不是卫生等等,所有的部门都觉得我负有监管职责,所以这些信息的汇总,最大的难题可能是在于从工商总局来看,怎么协调其它部门的信息。

现在看很多国家对工商执照的信息登记,一个部门登记的信息,所有部门会共享,不需要在这个部门登记之后再跑到其它部门。为什么讲三证合一?

在这个地方办照,还得从其它地方办一个证。作为一个总体来讲,这个协调和职权的调配我估计是最难的,技术上一点问题都没有。给一个企业一个码太简单的事。

但以前这个码不是工商给的,是技术监督局给的,现在合起来,其实就是他们之间的职责调整分配合一了。要建一个网的关键问题,还是涉及到行政机构的改革,和市场主体没有关系,和我也没有关系,我在这里填一张表,所有部门用一遍就完了,为什么你们不拿去用呢?

你们之间有部门利益,不愿意和其它部门分享、共享,建一张网,大在哪里?大在行政机构的改革,核心还是这个问题。部门利益的重新调整和调配,就像我们讲大部制,和所有部门合一个部门就完了。

美国没有这么多部门,企业管得倒很好,为什么我们觉得不行,每出一个事必须有一个部门,下面还要执法,给他执法的权力,要有相应的执法程序。到大街上看哪里有这么多执法车?

每一个车都五花八门,都叫行政执法,卫生执法、电信执法,现在还有统计执法,所有的部门都在执法,执什么法?哪里有这么多法?内部协调一下,我们讲叫行政综合执法,这么多年就是做不到,在信息统一上面,一张网我是坚决支持。

工商总局原来是相对弱势的部门,现在要变得比较强势,如果由你统计,和其它机关之间怎么做信息的分配,全汇到你这里来就完了。

秦旭东(中政大公共决策中心研究员)

信息公示里面,有一部分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边界。

韩德云(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协会长)

不是商业利益的问题,如果法定要求公示,不该你的就不应该收集,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真正产生的问题在哪里?

在这件事情上有错,就应该要追责,让你承担责任,要终身对这个事情负责,从法律上来讲很可怕,相当于如果一个企业在一件事情上发展错了,这个信息信用公开以后,如果不能有效的被纠正,信用是变化的。

今天讲信用的明天不一定讲信用,今天不讲信用的明天变得讲信用,是动态的,所以要动态的反映变化。所以我对国家建企业信用系统,包括存储等等做上去,还要打分,我对这个是比较怀疑的,为什么怀疑?它不符合市场规律。

我举一个例子讲,这么庞大的行政系统,我确实今天欠了民工工资,但是我确实没钱,确实被人民法院判了,属于“老赖”,但明天我还清了,需要把这个信息给我纠正一下,而且我现在的信用比以前更好,吸取了教训,但是不能改,还得挂在那里,这种信息应该挂到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应该被消掉?

什么时候不消掉?不是又多了一个权吗?所以我就会请求你帮我消掉,不消掉,老挂在那里,哪些该挂、哪些不该挂,理解不一样。我被一个警察查到以后,错误的把我弄到派出所盘查了24小时,也把信息挂上去。

我是冤枉的,他也发现是冤枉的,要求改正,他一直挂在那里,如果政府从这个角度去监管信用,还是有一个传统的思路,不是对私人隐私的保护,还是认为企业的信用政府要监管,要把政府信用追加在里面,这才是问题所在。

涉及到隐私的信用,我不给你,你就不可以公开了。但是我犯了错,这不是我不给你的问题在你手上,你处罚了我。现在给我挂在那里,总不放下来,另外一个人犯的错比我还大,结果不公开,举一个例子,现在讲黑名单,最典型的黑名单是什么?

行贿人的记录要公开,有几个公开的?行贿十万的公开了,行贿一千万的没事,继续还在那里行贿,为什么?

有一个尺度的问题,判决全部公开,这个判决写了张三行贿多少,那个判决不写,就写某某某,也公开了。这里的尺度,我认为在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上,政府的信用和合企业的信用不能捆绑,要区别。这是第一个概念。

第二个概念,如果不捆绑以后,我的隐私信用不给你,不该你管的你不能管,我不告诉你,在这种情况下,市场行为要市场检查和建立,一个企业信用高还是低,要由和他打交道的这些人按市场规则去判断信用怎么样,这样他才会从市场的角度建立信用。

就像我们讲淘宝网店登不登记,无非担心第一,税源的问题,第二是公平,如果税源不在乎,就不需要登记。但是公平的问题,如果淘宝网店上做这么大买卖还不交税,如果不是淘宝网店,换一个实体网店交的税更重,不就把实体经济毁掉了吗?

公平问题怎么掌握?政府的边线在哪里?在信用方面涉足这个边线以后,剩下的由市场主体判断。市场主体怎么判断呢?选择个体户,可能税还要重一点,但是方便、简单,因为个体户是按照个人所得税上税,我选择合伙可能有好处,但是我自己的责任重一些,税也会重一些,为什么选择公司呢?

成本低,公司本来就是让你去逃避风险、躲避风险的一种法定的方式,但是恰好这种方式也是向人家行骗的最有效的方式。所以这两者必须看它的利弊,市场的信用和政府的信用,包括一张网。

全国做一张网,也不要说看这个网就可以和这个企业打交道,照样会出现在网上看企业信用很好的人,结果被它骗了,到工商总局让他们赔钱,这是两个事。私人本身的隐蔽信息,不属于政府管的,就不要,我也不告诉你,这才是底线。

秦旭东(中政大公共决策中心研究员)

差不多两个小时的讨论非常充分,得到网友的广泛关注。最后再次感谢五位嘉宾,同时感谢今天的主办方《民主与法制时报》、搜狐网、小微律政、律政百人会和蓝媒汇!(会议现场速记整理,未经审阅,部分内容可能存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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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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