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改变进行商标变更的,商标注册人需将全部注册商标一起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商标局受理条件的商标变更申请,商标局会在一段时间内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商标局会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不符合商标局受理条件的商标变更,商标局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根据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9、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异议复审、驳回注册复审申请的代理人的,须直接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申请的代理人不能通过《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实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