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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的性质

2021 2015-12-14 16:12:03

商标先用权性质-小微律政.jpg

  商标先用权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从商标法的历史发展来看,经历了由使用产生权利到注册产生权利的变迁。商标先用权制度主要存在于只认可商标权注册产生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根据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商标权。在实践中如果没有商标先用权制度,在先商标使用人使用多年的商标就有可能被他人抢注。可见,商标先用权制度是商标法为克服登记注册制度的缺陷,弥补申请在先原则的不足而设计的一种补救措施,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把商标注册原则的适用绝对化,在先使用人仅仅因为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就不能正常使用,这对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

  “商标先用权是一种正当使用的行为,先用人基于自己在先使用的事实,是一种自然存在的权利。从我国新法的设计及其逻辑结构上分析,第七章主要是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及其权利限制,其中,第59条就是针对权利人限制的条款;从第59条自身规定来看,该款有三款内容,分别规定了叙述性的合理使用、功能性的合理使用及先用性的合理使用。可以看到,立法是把先用权作为正当使用的行为之一,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继续使用其商标。

关键字 商标先用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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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微

企业秘书服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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