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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女子误存五万到前亡夫账户,银行担责?钱能要回?(附先例判决)

2790 2015-11-05 16:11:21

中国银行.jpg

奇葩案例|女子误存五万到前亡夫账户,银行担责?钱能要回?

先来看新闻背景:2015年11月4日,中新网报道:北京昌平区的黄女士,用她自己的话说,最近倒霉到家了,先是丈夫果先生和她离婚,没过多久,果先生因为疾病撒手人寰,因为遗产的问题,黄女士刚打了一场官司,没等缓上一口气来,又阴差阳错的把5万块钱,存进了前夫果先生的存折上,最关键的是,这存折密码,除了已经去世的果先生,再也没人知道。

黄女士现在准备让银行担责,原因是,这一次转账,银行没有让她输入密码,只让她签了字。

银行表示无辜。首先是对于已经去世的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银行账户户主的继承人去办理公证,公证之后就可以重新设置密码,进而取出账户内的钱款。可是,这笔钱不是郭先生生前的财产,公证处不能认定是遗产,因此,无法办理公证。

问题来了,黄女士误存五万到前亡夫账户,银行是否担责?钱能否要回?有无先例判决?

律师表示可以通过不当得利要回

对此,北京律师何启霞告诉小微小编,银行的确没有过错,不过,根据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条款,这钱还是能要回来的。

佛山的法律人士吴春辉也表示,5万元可以通过诉讼判决取回,具体就是以不当得利起诉前亡夫的法定继承人。

吴春辉解释,具体做法是,黄女士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其女儿(如果前亡夫父母还在的话还要一起列进来),要求返还前亡夫账户上的5万元,充分举证之后,法院判决返还该账户上的5万元,判决生效之后,黄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银行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凭该通知书将上述的5万元转至黄女士指定的账户中。

“其实就跟你不小心转错钱到陌生人(在案例里,前亡夫完全可以看作是陌生人了)账户中,你到法院起诉,发现陌生人已经死亡,此时没有被告法院不能立案,所以就将这个陌生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进行起诉。”吴春辉说。

最后,如果还担心律师说法有问题,小微的小编邀请粉丝们看一个2014年的法院判决全文:

段敏红与邵阿竹、李锡龙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瓯民初字第54号

原告:段敏红。

委托代理人:潘恩巧。

被告:邵阿竹。

被告:李锡龙。

被告:李龙光。

被告:李龙兴。

被告:李锡英。

被告:李锡美。

被告:李锡兰。

原告段敏红为与被告邵阿竹、李锡龙、李龙光、李龙兴、李锡英、李锡美、李锡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7日、3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段敏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恩巧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阿竹、李锡龙、李龙光、李龙兴、李锡英、李锡美、李锡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敏红起诉称:被告邵阿竹与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已于2013年11月28日去世)系夫妻关系,被告李锡龙、李龙光、李龙兴、李锡英、李锡美、李锡兰系邵阿竹、李某某的子女。

2013年12月16日,原告准备通过网银将32200元转账给原告的客户陈某某时,错将该笔钱转至李某某的农行账户,当原告察觉错误时已转账成功。

为此,原告通知银行冻结了李某某银行账户32200元,并于次日找李某某要求返还时,得知李某某已在原告转账之前于2013年11月28日去世。

当原告向被告催要时,被告知该银行卡已遗失无法取钱返还原告,以致该款至今无法要回。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邵阿竹、李锡龙、李龙光、李龙兴、李锡英、李锡美、李锡兰立即共同返还原告错汇至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32200元。

被告邵阿竹、李锡龙、李龙光、李龙兴、李锡英、李锡美、李锡兰既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于2013年11月28日去世,其生前与被告邵阿竹系夫妻关系,并生育六子女,分别为被告李锡龙、李龙光、李龙兴、李锡英、李锡美、李锡兰,李某某的父母已先于李某某去世。李某某生前开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1017),该账户于2011年至2013年10月期间曾出借案外人陈某某使用。2013年12月16日,段敏红误认为陈某某仍继续使用上述账户,故将欲支付给陈某某的款项32200元汇入该账户。

发现错汇后,原告段敏红于2013年12月1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瓯海支行营业中心申请冻结了李某某上述账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登记表8份、娄桥派出所死亡证明1份、娄桥街道娄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2份、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以及经本院调查,中国农业银行温州新桥支行出具的调查回复函1份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已经庭审质证,被告邵阿竹、李锡龙、李龙光、李龙兴、李锡英、李锡美、李锡兰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予以采用。

本院认为:原告段敏红误将欲支付给陈某某的款项32200元汇入李某某银行账户的事实清楚,其有权要求收款人返还。由于款项汇入时,该账户的用户李某某已经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即被告邵阿竹、李锡龙、李龙光、李龙兴、李锡英、李锡美、李锡兰七人对李某某的遗产,包括李某某生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妥善管理。本院认为七被告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原告错汇入李某某涉案银行账户的款项返还原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阿竹、李锡龙、李龙光、李龙兴、李锡英、李锡美、李锡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李某某(已故)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1017)内的款项32200元返还给原告段敏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原告段敏红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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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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