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的案件中,因为当事人双方只是申请人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而其他的商标权利人以及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无法作为当事人进入到诉讼中来,因此注册人在是否抢注或者模仿他人商标等问题上,实际上是无法考量的,因此案件在审理中主要需要从商标本身的形状和含义上进行区分,主要判断点也是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和商标是否损害了社会利益和公众秩序。
基本含义对比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否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和混淆是判断商标是否时近似商标的重要依据。在商标论证和生理中,主要争论点就是商标指定的统一商品的情况下,这两个商标是否在字音、字形、字义上具有形似之处,文字构成,读音上,是否和整体有明显的不同。
固有含义和语境对比
文字商标如果是在文字标志或者词典中有含义的,则需要考虑固有含义和语境含义。因为文字的含义通常情况下是不同的,大多数文字固有含义有很多,必须结合语境来确定。
对文字商标语境的含义和把握,主要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1
商标在相关公共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背景上的含义。
2
商标制定使用的商品
3
两个商标的权利人在市场中对文字标志的使用情况
直接含义和间接含义
直接含义和间接含义的重要区别就是公众感知的难度,对于间接含义,公众需要一定程度想想才能了解,直接含义则是公众直接就能感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