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理使用,专指善意的使用他人具有专用权的商标,可能是用来客观的描述商品的服务,可能是对比,或者客观指示性使用,这些善意使用是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其中指示性则是客观的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和产地,注册商标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使用也无需获得他人许可,如何确定哪些行为是合理使用,本文我们就通过法律规定和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探索。
一
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包含商品的名字、图形等,这直接表达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和特点,或者原料的地名,商标专用权人不能禁止他人的正常使用。
北京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的时候后解答,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应该有三个条件:
1
出于善意
2
不能将他人的商标给自己的商品使用
3
使用只是为了说明和描述自己的商品
虽然这是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但是并没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一般情况下,按照这个标准可以比较有针对性的做出判断。
二
法律判定
在实践中,商标指示合理使用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情况,一个是对商标用尽的情况,也就是商标权人销售了商品,别人购买后进行倒卖的行为,另一个是客观的描述商品和服务特点的行为。
就算是将他人的商品用在服务商,为了向消费者传达服务的特点使用他人商标也不应该超出必要的限度,在提供服务项目中应该标注上自己商标来区分服务的来源,不能退出他人的商标,防止被混淆,如果提供服务的时候直接主要使用他人的商标,就显然是侵犯了别人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