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其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主管部门制式表
2、营业执照--需要原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原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原件
5、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原件
6、施工许可证--需要原件
7、建设工程投资达到25%以上,以完成基础工程的证明并需要工程形象进度符合规定的现场照片--各地要求不一致。
8、商品房预售方案--需要一房一价备案
9、预售款监管协议及专用帐户开户证明
10、土地上无房屋或有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具结书;原房屋办理权属登记的需提供注销证明
11、施工合同及进度说明
12、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的,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预售的书面意见及初始登记前解除抵押的书面保证
13、预测绘报告
14、业主临时公约
1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6、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