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城市政策

为上海助力,引领经济发展


都说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为了吸引各行各业的优秀企业进入上海,上海市也出台了各种利企政策,以促进企业发展、繁荣上海经济。下面请和小微律政一起了解上海的城市政策。


一、招商引资


《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1.  组织机构保障要到位


今年各区都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新的编制体制运行本身就需要一个适应期,为充分对接进口博览会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等各类组织领导机构一定要保障到位,最好是由各区分管领导挂帅,这样才能确保招商引资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 招商引资方案要进一步优化完善:


很多区已经制定了有效的工作方案,但总体上看,方案大部分通用性较好,“专用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要做好本区域内招商资源的全面梳理,立足自身定位,突显区域特色和优势,在举办规模大的主题推介活动同时,尤其要重视点对点的招商精准活动,要对进博会各类客商做进一步分类具体分析,各区也要针对所在区的行业产业优势和集群,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实施招商活动。  


3.  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可以先行开展起来:


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万万不可“等靠要”,进博会的最重要一项资源就是人,他既包括了各国的政要,也包括了广大的进博会参展商、客商,要做好人的工作,就要在进博会投资客商信息采集分析、系列招商投资活动准备、促成高层招商会见、推动客商企业和优质项目在沪落户等方面下苦功夫,这些工作都可以早介入早准备,不打无准备的仗。 

 

4.  结合市场化方向,创新用地政策


(一)经临港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实需退出的工业用地,鼓励园区平台以“以房换地”形式进行收购。园区平台可在与原土地权利人沟通协商基础上收购其工业用地,用于开发建设符合原土地权利人生产需求的标准厂房或通用类研发物业,并转让或出租给原土地权利人,其余部分可由园区平台自行开发建设。收购时在合同中明确收购土地价格、再转让或出租比例以及转让价格等,相关转让及租赁管理要求须符合本意见第九条规定。


(二)鼓励园区平台与土地储备中心协作,以“收储再出让的以房换地”形式进行存量用地开发。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原土地权利人的工业用地以“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给园区平台进行开发建设,建设完成后将其中的部分物业转让或出租给原土地权利人。收储时,经土地储备中心、园区平台与原土地权利人沟通协商后,在合同中明确收储土地价格、再转让或出租比例以及转让价格等,相关转让及租赁管理要求须符合本意见第九条规定。


(三)园区平台可在与原土地权利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股权收购方式,以园区平台为主导成立新的园区平台,对原有项目进行后续的开发建设。新的园区平台成立后,享有现行园区平台的优惠政策,但其股份结构不能发生改变,若有股东退出情况,经临港新片区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优先由原园区平台进行收购。


(四)园区平台可在与原土地权利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异地等价置换”的方式,由园区平台收购原土地权利人的工业用地,并在园区平台所经营管理的其他区域物业中,转让或出租给被收购方等价的物业,进行等价置换。


二、财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通知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上海税务系统提升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质量水平的重要一年。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本市税务系统2019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围绕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按照本市税务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增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是今年税务部门的政治任务和“头号工程”。近年来,本市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对降低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并于近期推出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等减税措施。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措施,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切切实实地出“实”办法、“硬”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全面把握、聚焦重点,落实好包括减税降费措施在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发挥宏观经济政策作用和服务微观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实施减税降费,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举措。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两方面共同推进,一方面,要聚焦当前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地;另一方面,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推进包括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创业就业、鼓励创新、保障民生、推动绿色发展、支持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2019年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国家战略实施及本市重点工作推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着重落实以下方面政策措施(具体详见附件):


  (一)落实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对国家今年推出的一系列普惠性与结构性减税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落实年初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加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幅度减免“六税两费”,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执行好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对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等改革措施。落实其它已出台减税降费措施。


  (二)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税务总局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措施,结合本市税务部门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措施,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落实国家出台的普惠性和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确保民营企业享受减税降费红利。


  (三)落实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措施


  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增长首要是为保就业,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发力。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各项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加大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国家扩大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以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按规定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落实鼓励创新税收政策措施


  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落实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75%。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落实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落实保障民生税收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落实对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六)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发挥“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减排激励效应。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七)落实服务改革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落实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做强做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落实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加强组织、多措并举,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全部落地


  (一)加强组织,狠抓责任落实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作为今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市区两级税务部门要以成立的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为抓手,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工作相结合,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聚焦重点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多措并举,推进政策实施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着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创新方式、加大力度,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要结合大数据技术,加强政策落实风险分析监控,确保政策落实无盲区。加强政策执行反馈,针对今年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完善政策和征管的建议。各区税务局,第二、三税务分局,各稽查局,以及市局各业务处室,第一至三季度每季度应至少报送一篇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通过OA和纸质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第四季度报送全年反馈报告目录。市局将择优向税务总局报送。


  (三)抓好督促考评,务求全面落实


  税务总局今年将以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减税降费工作督导督查。本市税务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将工作做在前头、做在实处,圆满完成税务总局布置的各项任务。市局今年已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考评督促,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税务部门应当精简办事资料和办事流程,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发布办税指南和材料清单,提供税务咨询服务。本市构建面向纳税人的统一税费缴纳平台,实行纳税、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相关税费“一表申报、一网通办”。提升电子税务局和智慧办税服务场所的服务能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本市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应享尽享。





三、人才培养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9年—2020年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5〕46号),本市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在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三方面工作给予经费资助。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将2019年—2020年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基地申报条件


  (一)符合本市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方向、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按相关规定被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企业类培养基地的高技能人才占本单位技能劳动者比重达30%以上。


  (二)积极开展职工技能培养评价工作,落实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措施,年职工培训量2000人以上(培养基地聚焦新产业、新职业领域且相关从业人员规模较小的,每年培训量应占从业人员30%以上),并积极参与技能竞赛、首席技师评聘、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高师带徒、校企合作等专项工作。


  (三)面向上下游产业或同行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开放,提供技能培训服务,每年培训量占年度总培训量的20%以上(培养基地技能人才培养项目主要为行业企业特有工种的,每年开放培训量应占年度总培训量的10%以上)。


  二、资助项目申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1.聚焦重点领域。申报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重点扶持围绕国际贸易、航运、科创中心建设,以及服务“四新”经济领域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是技能类从业人数较多、技术含量较高、培训需求较大的项目。对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行业企业特有工种项目或涉及新产业、新职业领域且有必要扶持的项目,也可根据需要进行一定资助。


  2.注重统筹规划。申报单位应按照培养基地建设“十三五”规划和当年度建设计划,申报当年度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资助项目,并进行统筹安排和整体推进。申报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应当配套经认定或备案的培养项目和师资队伍,且该培养项目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


  3.明确资助额度。申请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资金筹措情况和培训规模合理申请资助额度;对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为50万元/年;对培养项目开发(含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资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为10万元/个。


  4.限定建设周期。单个资助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但对规模较大、建设内容较复杂的资助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且项目资助资金应一次申请,不按年度分批申请。


  5.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于2016年度及以往年度资助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2019—2020年度同类资助项目申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运行绩效评估未通过或限期整改的单位,不予受理2019—2020年度各类资助项目申报。


  6.专项资金使用要求。资助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资助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受资助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照本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完善本单位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按要求接受第三方银行监管和专项审计监督。


  (二)具体项目申报要求


  1.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

  ——明确资助范围。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实训硬件和软件的购置。其中,软件是指:基础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工具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实训设施设备配置应采用国产设施设备,确无国产可替代的特殊设施设备,应提供充分依据。


  申报单位拟对标准化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后形成实训专用设施设备的,须提交详细设计改造方案,专项资金可就标准化设施设备予以购置费资助。申报单位拟自主研发或定制实训专用硬件、软件的,由自筹资金列支经费。


  ——配套自筹资金。申报单位申请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应自行筹措资金与资助资金配套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50%。申报内容应涵盖资助项目的整体情况,包括申请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两部分。自筹资金认定范围包括申报单位为该项目投入的货币资金,以及申报单位为该项目投入的实训场地、实训设施设备、实训配套环境建设、实训软件开发、研制。自筹资金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的,申报单位应提供资金使用用途、方案及采购依据。自筹部分以固定资产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价值须由申报单位出具相应的财务证明或由第三方评估公司估价并出具相关报告予以证明,其中,自申报之日起一年内购买的设备,提供购买合同、发票等凭证;超过一年的,由第三方评估公司估价并出具相关报告予以证明。自筹资金以实训场地形式投入的,应由专业房产评估机构出具房产评估报告,证明其价值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半且权属申报单位所有。中央在沪企业及市属企业类基地,其自筹资金可由基地或其下属企业实施单位提供。实训耗材费、房产租赁费不纳入自筹资金范围。项目实施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原则上不要求其配套自筹资金。


  ——鼓励集约利用。在实训设施设备配置和项目实施方案设计上,申报单位应充分兼顾实训和鉴定功能并用,提高实训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同时应根据相关项目的实训和鉴定规模,保证合理数量的工位和设施设备台套。对往年已获得多媒体教室、机房、通用培训设施设备等基础性建设项目资助的培养基地,原则上不再受理该类项目资助申报。但培养基地培训规模较大、各资助项目建设地点较分散的,允许培养基地在不同的资助项目建设点上各申请一次上述基础性建设项目资助,并提供充分依据。


  ——限定项目用途。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的实训设施设备只能用于培训实训、师资培养、技能鉴定、竞赛比武等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活动,不得用于生产或研发等其他活动。申报单位应在资助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规划设计和功能布局,提供实训项目规划布局图,体现单一用途。


  2.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


  师资队伍建设资助资金可用于提升培养基地专兼职教师执教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各类培训,包括教学方法、教学理论和专业理论、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技能提升培训等。兼职教师应与培养基地签订聘用协议。


  3.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


  培养项目开发资助资金可用于企业特有职业和具有特定需求的社会通用职业,以及专项职业能力项目、教材开发项目、岗位培训项目开发等。


  4.行业协会类培养基地资助项目


  ——选择实施单位的原则。行业协会类培养基地需要依托会员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的,应按以下原则选择项目实施单位:在业内具有相对较高的知名度;注册资本、市场份额、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与项目建设体量和规模相适应;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具备专门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师资力量、实训场地和设施设备等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的基本条件;参与过市与区组织的技能竞赛、首席技师评聘、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高师带徒或校企合作等专项工作。


  ——明确与实施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类培养基地以会员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在申报资助项目时,还应提供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资助项目建设管理协议,明确项目资金额度和来源、行业协会对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的监管责任、实施单位项目建设职责、项目建成后运行维护的管理职责、面向业内单位开放提供培训服务的措施,以及培训实训预期成效等。


  三、评审方式


  培养基地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开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担。按照市财政局要求,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项目列入市财政重点评审计划。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沪财预〔2015〕38号)的规定,结合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工作实际,强化项目库建设,符合资助重点方向,较为成熟的项目,可列入资助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评审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评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审;第二阶段对申报项目中的设备及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评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项目是否符合资助重点方向、具备申报材料形式要件,以及申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审;第二阶段对经第一阶段评审通过项目的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


四、创业扶持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业,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政策、用好政策,11月27日下午,在创业黑马科技集团旗下的上海黑马独角兽创业基地,杨浦大桥街道与创业黑马合作举办创业政策宣讲会,为创业者与创业指导专家搭建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创业者、街道相关创服工作人员、创服机构代表等三十余人出席本次宣讲会。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华东区总经理朱萍女士作为主办方之一作开场致词。

  活动特邀杨浦区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就业援助部副部长章海彤,进行创业扶持政策讲解,为创业者详细讲解了小微型企业在申请补贴政策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培训会结束后,参加培训的创业者及创服工作人员就自身的情况踊跃向主讲老师提问交流。例如:“非全日制高校毕业或者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是否可以申请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和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可申请补贴的差别与限制是什么?”对此,主讲老师有针对性地一一作了解答,现场氛围活跃。

  此次创业扶持政策专场宣讲会的召开,对大桥街道的创业工作尤其是创业补贴政策宣传起到了推动作用,不仅使创业者更准确地把握创业补贴相关政策,也为企业成功申领创业补贴提供了保障。同时本次创业扶持政策专场宣讲会也成功搭建了街道与创业服务机构与辖区内创业企业沟通的桥梁,为大桥街道今后顺利开展创业扶持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杨浦区大桥街道将继续与辖区内众创空间合作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通过共享资源、共建平台、共办活动,有效盘活各种创新创业资源,为创新创业发展注入新动力,共同推进长阳路创新创业工作的良性发展。


       一、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15万元及以下开业贷款担保的,可免于提供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二)本市小微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最高担保贷款金额调整为200万元。贷款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免于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个人担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40%的有效担保。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劳动者,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四)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最高金额调整为15万元。

  (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劳动者,拟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且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二、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小额贷款给予利息补贴


  (一)在本市注册开业3年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其企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获得本市商业银行发放的2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也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小额贷款利息补贴。


  (二)小额贷款利息补贴金额根据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来确定,并按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但每人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


  (一)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按照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稳定就业的情况来确定,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3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


  (二)微型自主创业者申请经营场地房租补贴的最高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户每年3000元。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在本市创办18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不少于6个人的,可根据吸纳本市就业情况,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四、其他


  (一)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符合申请开业贷款利息补贴、小额贷款公司利息补贴、商业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条件的,且贷款期限有重叠的,利息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二)本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0号)、《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7号)、《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6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五、降费奖补


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  


(一)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提升特色载体服务能级,近日,区科委在501会议室召开双创升级项目申报辅导会,20余名园区孵化器和企业代表参会。

区科委李主任对关于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的扶持政策申报提出要求,并结合前不久赴北京科技部火炬中心参加交流座谈会的会议精神,向孵化载体机构作了双创升级项目辅导。李主任希望孵化器和园区对标对表国家双创“升级”要求,在提升服务能级方面转变思路、明确重点、落实指标,并表示孵化器应聚焦于综合能力服务能力的提升,舍弃房租补贴之类的初级做法,强化绩效评价体系,形成有效长效机制,使得孵化载体在服务能力等各方面取得突破。会上,区科委科创推进科对本次双创项目资金补贴政策进行补充介绍。


(二)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新思维、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必修课和选修课。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设立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完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改革教学评价和管理制度,健全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评价体系。建立大学生创业、创投导师队伍,引导大学生在“互联网+”新业态下自主创业。


(三)提升创业培训见习质量。构建覆盖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实施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内容多样化和模块化、考核方式更趋合理、补贴方式更为灵活、资源对接更加开放的创业培训政策。探索引入市场优质培训资源和创业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的培训辅导。聚焦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等创业热点领域开发一批优质创业见习基地,推进创业见习和创业孵化的有效衔接;加强见习后跟踪指导,提升创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