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

城市政策

为长沙助力,引领经济发展


都说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为了吸引各行各业的优秀企业进入长沙,长沙市也出台了各种利企政策,以促进企业发展繁荣长沙经济。下面请和小微律政一起了解长沙的城市政策。


一、招商引资


《布局全产业链规模三年翻三倍》


1. 建设“一园一院四中心”:


产业布局是绘就发展的蓝图。对于长沙网络安全产业的布局,《行动计划》提出“一园一院四中心”的思路。
长沙正积极创建继北京之后的全国第二个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一园”是指这一园区。该园区的目标是到2021年,构建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引领的网络安全产业生态,建成立足长沙、服务中南地区、面向全国一流的网络安全产业集聚区。


“一院”是指长沙网络安全研究总院。作为智力支持,通过整合创新资源、引入国家级科研机构联合建设长沙网络安全研究总院,提供顶层设计、提供战略咨询、创新研究和联合技术攻关等服务。


围绕“一园”与“一院”,还有“四个中心”作为细分领域的支持配套。


信息技术创新适配及应用中心,主要面向软硬件企业提供基于“PK”技术架构的产品研发适配及应用系统适配测试服务,为相关的软硬件企业提供迁移、适配等服务。


网络安全运营及应急响应中心,主要是提升整体网络空间及重点行业安全能力,全面提升城市安全治理水平。
网络安全测试认证中心,通过建立网络安全测试中心、认证中心、审查中心,提供网络安全产品、密码保密信息产品、工控安全产品测评及认证等服务。


工业互联网安全应用推广中心侧重于应用,贴合长沙制造业的特点,提供安全+行业应用系统性解决方案。


2.引进加升级:


设立2亿元专项资金进行扶持


网络安全属于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和企业聚集型产业。


科学合理的补贴与奖励,能够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若干政策》提出,自2020年起,由长沙市本级、长沙高新区设立长沙市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连续三年累计2亿元。


此外,还有市产业投资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长沙市网络安全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重大项目的引进、新(扩)建,根据子基金对外投资情况,基金规模最高增加至50亿元。


对于技术密集,《若干政策》从平台与人才的引进方面给出红利。“一院四中心”建成投产后,给予平台建设费用30%的补助,单个平台最高500万元。平台投入运营前三年,按实际产生服务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单个平台最高500万元。


吸引人才方面也不惜重金。例如,对经认定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补贴。


引人关注的是,上述人才在享受这些补贴的同时,还可分别按200平方米、150平方米、100平方米标准以区域同期市场均价给予全额购房补贴。相对于一线城市高额的购房成本,如此礼包更显诚意。


3.创新招商方式:


市县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性、高密度、高频度、全方位地开展专题招商推介和项目对接活动。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委托招商,大力开展驻点招商和以商招商。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构建QQ群、微信群、APP等立体式招商信息平台,实现网络化、高效化招商。强化项目前期基础工作,建立严格、科学、规范的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开发程序。从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市场前景和财务分析等专业化角度提高项目开发质量。建立健全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开发质量评价体系,着力提高招商项目的年度签约率,切实推进项目落地。(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1)支持各地制定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的具体政策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支持其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扩大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支持各级政府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社保补贴、租金补贴、厂房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3)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积极落实国家对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外商投资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4)强化用地保障。对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项目和《湖南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5)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支持各地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及创新型项目所涉及的城镇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奖补,法律法规规定专款专用的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园区,经过审批后,可以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积极争取更多的园区进入国家增量配电试点;支持园区用户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和重点产业项目进行适当物流补助。

 

二、创业环境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


1. 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


(1)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最大化赋予市场主体主动权。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重点推进“证照分离”、“照后减证”,统筹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改革,全面推进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办理环节。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简化优化注销业务流程。


(2)创新方式优化市场监管。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建立完善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监管机制,严守安全质量和社会稳定底线。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良性健康发展,推动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3)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加快完善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动各级实体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实现各级各类审批服务事项“一点登录、一号认证、一网通办”。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发布并完善全省行政权力通用目录。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设“网上社保”。


2. 推动创新创业动力升级  


(1)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机制。对个人转让新三板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


(2)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和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体系。加大知识产权普法力度,建立政府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制度,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服务网络,推进专利分析评议、专利预警、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资本化。


(3)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辐射带动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体系,加快建设潇湘科技要素市场体系,在有条件的市州设立潇湘科技要素市场分市场,并按照运营绩效给予后补助支持。对通过潇湘科技要素市场等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服务网络体系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4) 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促进先进制造产业与颠覆性技术深度融合。建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机制,扶持优势产业发展,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推进核心信息技术及产业协同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设一批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培育建设20条新兴优势产业链,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


3. 推动创新创业主体升级  :


(1)加大科研人员科技创业激励力度。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依规兼职兼薪或离岗创业,完善各类人才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大博士后科研人员留湘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深化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进一步细化科技人才培养、服务、跟踪、奖惩等制度。


(2)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将其纳入学分管理。完善高校和技工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体系并纳入必修课,组织开展“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实施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允许大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用创新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鼓励企业向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提供仪器设备和技术支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


(3)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深入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工作,对获得认定的国家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给予资金补助。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可纳入支持范围。


(4)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落实军队退役人员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对选择在湘、来湘创新创业的军队退役科技人才分类、分层次予以奖励补贴、科研启动金等激励支持。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创新创业大会和比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面向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5)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深入实施“百人计划”、“湖南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建立高端外国专家来湘工作激励和补贴机制,择优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发挥湘籍海外人才优势,加强与华裔人才集聚的校友联合会、联谊会、回国服务联盟合作。对海外归国人员、外国专家来湘创办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和孵化服务。


(6) 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平台。支持百家龙头企业成为全球领军型企业,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倍增计划。加快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创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鼓励企业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 。


(7)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实行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加大”双一流”建设支持力度,鼓励高校深度融入企业创新,建设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与规模以上企业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8)大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和大型制造企业搭建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和发展行业性、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立制造资源在线化、产能柔性化、产业链协同化的“智慧产业集群”和“智慧园区”,打造工业互联网示范基地。支持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核心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


(9)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完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围绕区域产业特色构建形成覆盖科技创新企业成长各阶段的孵化载体。大力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协会等创客组织,推动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提质升级。鼓励高校院所、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星创天地。


(10)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湖南分会场活动。加强湖南省创新创业大赛、湖南省创新挑战赛等品牌建设。鼓励开展“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新论坛、创业讲坛、创业培训、创业沙龙、成果对接会、投融资路演会等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


4.  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升级 


(1)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高地。打造“两山”特色创新高地,以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和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为核心,构建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湘江西岸创新带和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湘江东岸创意带。争取创建岳麓山国家实验室。以长沙“科创谷”、株洲“动力谷”、湘潭“智造谷”建设为引领,打造长株潭自主创新核心增长极。争取创建长株潭城市群数字经济示范区。推动长沙、株洲、衡阳三市加快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支持有条件的市州争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对已承担创新型城市建设任务和申报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省级财政科技投入进行配套支持或补助。完善科技园区管理机制,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创建省级高新区,构建创新驱动绩效考评体系。


(2)加快建设“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争创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支持湘江新区、湘潭高新区等“双创”示范基地加速集聚资本、人才、技术、政策等优势资源。支持中南大学“双创”示范基地加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将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支持三一重工“双创”示范基地开展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提升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在研发孵化平台搭建、科技金融服务、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等方面的支撑能力。


5. 加快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升级


(1)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促进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创新发展,鼓励银行设立科技支行。支持发行双创金融债、双创债券和科技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争取投贷联动试点,探索科技型企业“投、贷、债、保”联动机制。


(2)促进创业投资快速发展。支持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侧重投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的子基金。鼓励省、市、产业园区引导基金联动。鼓励发展天使投资基金,支持成立天使投资人联盟,引导各类资本积极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型企业。


(3)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强化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的支持。支持省股权交易所、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开设“科技创新专板”,为非上市科技企业提供产(股)权登记、托管、评估和交易、融资等服务。


(4)完善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支持保险机构针对科技财产、产品研发、专利侵权等创新科技保险产品。适时启动省科技贷款和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推动市州、高新区建立科技贷款和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


(5)加强工作统筹。发挥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各地之间高效协同机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地方大胆探索。根据国家“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全省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


(6)推动政策落实。定期开展“双创”示范基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开展创新创业痛点堵点疏解行动,梳理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督促限期解决。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经验推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人才培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设技工大省的意见》


1.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大力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办学质量。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的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和逐步提升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技工院校按照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落实办学经费。落实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增加其用于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经费。鼓励社会优质资源投资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加快建成一批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全面加强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课程研发和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工作。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到2022年,基本形成办学规模适合市场需求、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办学过程、技能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匹配、社会服务功能健全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到48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60万人。  


2. 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


充分调动企业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和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经费的共担机制,共同打造“湖湘工匠”品牌。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对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特别是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企业,开展紧缺和急需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新晋级为技师、高级技师,除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外,可由当地财政给予个人一次性晋级补助。 


3.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适时调整全省各职业(工种)、各技能等级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定期发布补贴标准目录信息。按同类职业、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为主要评价依据,采取直补个人、直补企业和直补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扩大政府购买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范围、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4.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力度: 


健全职业院校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培养理论与实践一体、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职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突出师德、业绩与能力导向,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评价标准,提高技能实践类成果在职称评审条件中的权重。规范畅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教师的通道。职业院校可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引进具有高超技艺、创新技能、传授技能经验丰富的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支持职业院校聘请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支持教师到企业实践交流和参与技术革新。每年从省外(含海外)聘请一批省级技术能手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专家到我省职业院校担任实训指导教师,对每年在我省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的省外(含海外)高技能人才专家,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予个人补贴,在同级财政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支持技师学院择优聘任国家级专业群带头人、全国影响力的产业导师、省技能大师以上的骨干实训教师,对实际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依实际工作时间给予个人每年10万元资助,在同级财政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实施“湖湘青年蓝领培育计划”,每年在全省职业院校和企业选拔一批青年优秀高技能人才赴经济发达省份或国家开展交流学习研修。 


5.夯实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


加强各类职业培训载体建设,完善覆盖重点行业、特色行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网络,强化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艺传承、创新创业功能。到2022年,新建设30个以上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40个以上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开发运用“职业培训包”,推行“互联网+职业培训”,构建助力产业工人学习的公共服务机制。


6.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表彰激励力度:


鼓励各级政府建立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定期评选10名“湖南省技能大师”、30名“湖南省技术能手”,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10万元和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省推荐评选为“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一次性追加奖励。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前三名的高技能人才,推荐申报湖南省芙蓉人才奖和湖南省劳动模范等表彰,参照我省高层次人才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和服务。


7.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引进交流力度:


对我省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金、银、铜牌的高技能人才,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可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引才补助,并参照我省高层次人才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和服务。对企业从省外引进我省紧缺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可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引才补助。对企业引进的省外高技能人才及技能开发创新团队支持评选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企业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按相关规定比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8.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的一线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副高、中级职称评审(考试)。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同等参加职称评审(考试)、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聘、应征入伍、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9.健全技能人才的保障措施:


完善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对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支持企业探索建立首席技师、技能专家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的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为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提供参考依据。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薪酬、休假、体检、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优先在有突出贡献、德才兼备的高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建立优秀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及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按相关规定每年组织休假疗养。


10.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完善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办法,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构建以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具备创新能力、现场解决问题能力和业绩突出的一线优秀技能人才,经企业认可,可以破格晋升高一级职业技能等级。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的衔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有关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支持服务。


11.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引领作用,打造“湖南技能大赛”品牌。鼓励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群团组织广泛开展职工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支持各地、各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省级一类竞赛前三名和省级二类竞赛第一名,授予“湖南省五一劳动奖章”和“湖南省技术能手”,对纳入年度规划的省级行业竞赛,按照5万元标准给予赛事补贴。积极鼓励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省级技能大赛竞赛基地给予一定补助。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由省人民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对培养获奖人员的专家教练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代表我国参赛的选手及其专家教练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四、创业扶持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发展的若干意见》


1.六大支持鼓励大学生创业:


(1)积极打造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区

将大学科技城作为承担我省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的主要承载体,在产教融合制度和模式创新上形成引领和示范效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支持大学科技城建设粤港澳科创园、台湾青创基地,打造科创资源集聚区、创新创业引领区,以大学科技城为依托推进长沙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省科技厅)对通过国家认定或评估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每个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特别重大的平台建设,一事一议、综合施策、重点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加大高层次人才支持力度

对大学科技城内高校及企业高端紧缺人才,由长沙市给予适当补助。(长沙市人民政府)大学科技城内企业为引进高端紧缺人才支付的职工福利费等,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实施“百万校友资智回湘襄湘”工程,开辟外籍科技人才绿色服务通道。支持长沙市出台具体办法,激励到大学科技城创新创业或为大科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大学校友会和优质校友。支持长沙市及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主体单位配建“人才公寓”、“院士小镇”或发放租房补贴。  


(3)扶持高科技企业发展

大学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支持长沙市制定相关细则,对符合创新要求及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重大平台或科技企业,在房租、运营、活动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4)支持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领衔并就地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支持企业加大自主创新、自主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以上的科技企业,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和支持湖南本地高校科研成果就近、就地转化,对高技术项目和企业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对设立的大学科技园给予场租、运营等方面的补贴。  


(5)大力推广自主创新产品

支持大学科技城推荐自主创新产品申报两型产品认定,并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重点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大学科技城内科研机构、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对采购大学科技城内自主创新产品的投资项目,省、市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做好服务。  


(6)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符合规定的在孵对象(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提供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等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对新进驻大学科技城的专业服务机构、服务企业区域总部,前三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给与一定比例补贴,并对其开展的重大活动、重大设施仪器采购给与一定比例的补贴。  


五、降费奖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奖补方式及标准:


(1)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建设。支持省担保集团做强做大,充分发挥AAA级综合增信平台作用。省担保集团要通过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建立全省紧密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省担保集团要切实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聚焦主业主责,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发挥好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增信、分险、规范、引领作用,努力成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核心、国家扶持政策整合的平台、政银担合作的窗口。全省尚未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市州应尽快设立1家注册资本达3亿元、以支小支农支新为主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争取两年内实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覆盖;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市可设立1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支小支农支新为主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2)坚持主业主责。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


(3)聚焦重点对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支小支农支新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4)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按照政府扶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4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20%、省财政承担10%、再担保机构承担1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5)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落地。省担保集团与银行建立“总对总”的银担合作机制,切实落实风险分担责任,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并严格按协议比例承担代偿风险,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融入,深度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原则上免收保证金,并在授信额度、利率水平、代偿宽限期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4321”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市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提取制度,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严格履行10%的分险责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风险代偿专项资金使用流程。


(6)规范业务模式。省担保集团要科学制定再担保的合作模式,加强对再担保体系内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指导和风险防控,对再担保业务采取穿透式管理;制订追偿及收缴项目追偿回款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督促原担保公司及时追偿并上缴追偿回款。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按照代偿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


(7)强化降费让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支小支农支新业务,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省担保集团在保本微利和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降低再担保费率,通过制定差异化的再担保费率定价标准,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2%;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3%。


(8)规范收费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的收费行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9)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考核评价机制。取消或降低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要求,主要考核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支小支农支新业务在保余额占比、户数、担保损失率等指标。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薪酬、绩效考核和尽职免责机制,对已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正确履行担保、再担保审核职责的相关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充分调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层积极性,提高各市州和县市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拓展能力。


(10)完善绩效评价体系。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支新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要定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 “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情况进行评估,重点关注合作业务的数量和规模、代偿率、贷款利率、贷款风险管理以及优化审批流程等情况。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市州和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建设情况进行督导,重大事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