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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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杭州助力,引领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杭州顺应开放潮流大力发展城市经济,杭州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高,近年来杭州市政府更是出台各种政策以提高经济活力。下面请和小微律政一起了解杭州的城市政策。


一、招商引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一盘棋”产业链精准招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1.加强规划统筹:

(1)建立产业空间规划联动机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以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做好我市城市产业发展与空间模式研究,加强产业空间布局优化整合,实现多规合一,从源头上防止产业空间布局碎片化。

(2)编制重点产业(链)投资布局导引。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根据全市整体产业发展空间规划情况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各地重点发展产业链和重大产业项目,编制《杭州市重点产业(链)投资布局导引》(以下简称《布局导引》),引导重点产业平台布局,做深做实重点产业链规划,因地制宜深化细化招商路径。

(3)建立产业平台评价体系。各地要根据《布局导引》统筹本地资源和要素,提升平台能级,构建和优化产业生态,推动产业链价值持续攀升。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以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地《布局导引》落实情况及平台项目承接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作为重大项目选址推荐和政策支持的重要参考,推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

2.加强政策统筹:

(1)构建产业链精准政策供给体系。聚焦我市重点打造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精准化、个性化的市级重点产业“一链一策”,形成市级招商引资基本政策,并以《布局导引》为依据,向重点产业平台倾斜。对不符合《布局导引》的项目,不得给予市级产业政策支持。

(2)完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制度。修订完善“一事一议”制度,明确议事条件和决策程序,为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提供个性化政策支持。“一事一议”事项涉及市级财政支持的,以政府产业基金或股权直投形式为主,并由相关基金或股权直投牵头单位按照有关议事规则研究决策;需要市政府给予经营性绩效奖励或更大支持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市政府常务会议认为有必要的,提交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决策。

(3)加强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管理。各地制定出台的普惠性产业投资促进政策(含产业政策涉及招商引资优惠内容)和“一事一议”政策,不得优于《布局导引》确定的重点产业承载地区政策。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监管,对“比拼政策”的,取消产业投资促进目标考核先进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项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局收归市级所有。

3.加强项目统筹:

(1)建立项目首报首谈制度。各地初步洽谈有明确意向的项目首先向市投资促进局报备,经市投资促进局审查认为其符合《布局导引》、并经征求意向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后,赋予其排他性首谈资格,其他区、县(市)和平台不得进行项目洽谈或干扰谈判。对违反首报首谈规定的引进项目,不得享受市级层面政策支持,且该项目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局收归市级所有。

(2)建立项目市级主谈制度。对需要跨区域布局的重大项目、省市领导交办的项目以及其他按相关规定由市级主谈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主谈。市投资促进局可根据项目预评估情况,并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组建项目引进专项组,具体负责项目的调查、评估和洽谈,提出项目落地方案建议,报请分管市领导召开项目协调会研究后形成会议纪要。涉及市级“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强化存量项目流转监督。建立重点领域存量项目的流转审查机制,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以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项目流转信息和有关诉求,对项目流转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联合审查,防止区、县(市)和产业平台通过“政策比拼”对存量项目开展恶性竞争。完善财政利益共享等相关制度,引导企业在市域内有序梯度转移。

4.加强要素统筹:

(1)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各地在分配使用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在确保项目合规性和可批性的前提下,要根据投资规模、亩均产值等因素,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在申请使用省重大产业奖励指标后仍有不足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积极向省里争取指标支持。对各地通过盘活存量土地解决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的,在项目完成供地后下一年度,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2)探索能耗资源要素化利用方式。市能耗管理部门对全市重大产业项目能耗指标实行市级统筹;积极推动能耗指标在产业发展中的竞争性利用。

(3)强化各类产业投资促进基金统筹。由市国资委会同市投资促进局以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围绕重点产业链盯引项目,协调市级股权投资平台,开展项目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为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提供决策支撑;针对重点发展产业,协调各类产业基金、重点产业平台和社会资本,建立重点产业子基金,支持和引导产业项目集聚发展。


二、财税优惠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1.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1)建立增值税(地方部分)当年增收额财政奖励政策。2017—2018年,市给予区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

(2)实行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奖励政策。市对区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0%给予奖励。

(3)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市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区。

2.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1)整合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设立市振兴实体经济(重点产业)财政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3年统筹安排15亿元财政资金,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创建要求,每年开展项目征集,择优确定项目给予专项补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各区、县(市)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推动我市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就业并作出重大贡献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措施给予重点支持。

(3)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着力推进全市工业有效投资,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及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择优重点资助杭州市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资助。对2017年后开工、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和软件投入)5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10000万元(含)至50000万元、50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4%、5%、6%的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一事一议”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 加快“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对我市购置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进口、国产机器人每台分别给予设备购置额5%和10%的资助。组织开展智能制造应用项目试点示范,对经认定的示范项目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5)深入推进“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试点项目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经批准的示范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实施“企业上云”专项行动,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工业企业上云(大数据)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6)表彰奖励杭州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单位)及优秀经营者。对为我市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增长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及其优秀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7)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凡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支持的品种数量不超过3个。奖励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各分担50%。

3.充分发挥金融的支撑引导作用:

(1)推进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加大政府产业基金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杠杆效应和合作投资机构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实体经济。设立战略新兴产业基金,充实和扩大现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文创基金规模,2018年全市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力争超过300亿元,设立子基金超过1000亿元,撬动社会资金2000亿元投入实体经济。

对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产业项目,经政府决策或授权可由产业基金直接出资,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让利。

(2)继续实施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财政鼓励政策,对企业赴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赴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借助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重组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4〕3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3)有效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为我市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根据市本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由市财政安排资金相应增加其资本金及风险补偿。


4.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落实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降低全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对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经核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2)鼓励和引导有效投资。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5年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3)引导高效利用资源。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

(4)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行为,可以按规定享受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免征印花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各项优惠。

(5)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政策。

(7)服务高层次人才引进战略。对在杭就业创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8)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9)严格贯彻国家和省级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国家和省级政府性基金减负政策,取消城市公共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阶段性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落实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负减免政策,取消和停止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7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贯彻落实取消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全市范围内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各执收部门不得拖延执行或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5.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试行中小微企业研发活动补助制度。对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杭州发展信息经济“一号工程”等研发领域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符合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按其研发投入总额进行分档排序,位居前列的,按该企业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积极推广应用创新券,鼓励和推动各类创新平台与载体为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服务,推进全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我市企业使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级平台、市级载体资源,采购符合要求的无关联合作关系的技术服务并与平台签订技术合同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创新券补助。对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根据其开发共享实效,给予其不超过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0%的补助。

(3)继续促进市级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设立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项目,对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4)强化政府采购示范作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鼓励和倡导机关事业单位、执法执勤单位、高校等在采购公务用车时积极选用列入浙江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以及浙江制造、浙江品牌汽车。

(5)贯彻“浙江制造精品”首购制度。对市经信委等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且首次投向市场的“浙江制造精品”名单内的杭产品,实行首购制度。

(6)实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政策。引导并鼓励相关合作银行对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本市中小微企业,以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的优惠利率给予政府采购信用贷款。


三、人才培养


《关于进一步加强“名城工匠”培养生态建设的实施意见》


1.突出重点,实施杰出工匠培养计划:


(1)完善优秀技能人才培养激励制度。实施“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每年遴选“拔尖技能人才”30名,分别给予所在单位每人5万元的资助(其中省财政2万元,市财政3万元);每年遴选“优秀技能人才”300名,分别给予所在单位每人1万元的资助(由区、县(市)财政承担)。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单位账户,主要用于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开展人才培养、技术革新、团队建设、技能交流等工作。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分层激励机制,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对认定的“杭州市首席技师”给予每人5万元资助;对入围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授予“杭州市技术能手”称号。


(2)突出青年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加大投入,夯实世界技能大赛备赛基础,大力培养具有世界水平的青年技能人才。对培养产生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选手及其他参赛选手的集训基地(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企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引才奖励。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按50万元、35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对技术指导专家团队按上述同等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优先支持中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


(3)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定期组织优秀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国(境)外培训研修班,拓展视野,提升技能,并由财政承担相关费用。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员工赴国(境)外学习专业技能,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间技能人才培养、交流合作。鼓励职业院校和国外知名职业院校开展联合办学。积极引进外国智力,从国(境)外职业技术院校、企业聘请一批高技能人才到我市职业院校任职或授课,相关政策参照高校引才政策执行。


(4)支持高技能人才合作交流。鼓励开展东西部地区间技能人才培养合作。支持长三角地区、都市经济圈城市间的技能人才交流活动,开展技能技艺竞赛交流。鼓励从境外引进高技能人才,并按引进专家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2.强化主体,实施企业工匠成长计划:


(1)鼓励企业建立首席工匠制度。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依据技能等级设置技能岗位津贴,畅通由低到高可预期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企业建立首席工匠等制度,发挥首席工匠在技能人才培养、技术技能攻关及示范引领等方面的作用。各区、县(市)可在建立首席工匠制度的企业中,择优对企业认定的首席工匠给予技能岗位津贴。


(2)深化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鼓励行业、企事业单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形成技能大师工作室梯次建设体系。至2022年,全市新建成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100家以上,荣誉技能大师工作室若干家,实现数量倍增。对新认定(指首次申报)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资助。


(3)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把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纳入学徒范围,通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并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职工学徒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习学徒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推行校企人员互聘制度,聘用单位可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4)强化岗前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补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作用,按规定为参保职工提供技能提升补贴。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时,应同步配套技能人才培训经费。


3.夯实基础,实施技能形成与提升体系计划:


(1)改革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健全以高职院校、中职院校、龙头企业为主体的技能人才联动培养机制。积极鼓励院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开展横向合作,相关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经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参与人员可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优化职业院校公开招聘条件设置方法和考试考核方式,加大从高技能人才中招聘实习指导教师力度。


(2)加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加强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适时更新设施设备。探索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新模式,鼓励公共实训基地与企业深度合作,促进公共实训基地可持续发展。大力创建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明确、设施先进、功能协调发展的市、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网络。


(3)完善市场化社会培训服务机制。鼓励高校和各类职业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共同参与职业培训。高校、各类职业院校和政府部门所属的培训机构,可根据办学条件开展相应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加快形成职业培训的市场化机制。


(4)建立“工匠学院”。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首席技师等优秀高技能人才在传授技艺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推动建立“工匠学院”。以技能大师为龙头,通过论坛沙龙、考察调研、师徒结对、大师讲堂、社会服务等形式带徒授艺。技能大师工作室可依托所在单位,根据领衔人从事职业情况,向社会提供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鼓励技能大师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对工作室领衔人参加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的,给予每人每次1000元的专项服务补贴。


4.优化评价,实施技能人才评价促进计划:


(1)改革技能人才评价制度。落实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实行清单式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有序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水平评价活动。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劳动者技能就业创业提供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人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享受同等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技能人才等政策待遇,纳入人才统计、表彰等范围。


(2)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积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结合生产服务实际,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的考核方式,对本企业(行业)职工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认定一批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示范企业。


(3)拓展技能大赛平台。健全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市、区级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牵头组织一定数量的技能竞赛活动。支持区、县(市)联合开展技能竞赛。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举办技能赛事活动。支持举办国家级和国际技能大赛。鼓励探索城市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4)推进各类人才职业资格融通发展。积极推动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对贡献重大、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的方法进行申报评价。


5.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高技能人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组织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把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总体规划,分解落实高技能人才工作目标;人力社保部门要统筹协调高技能人才工作,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牵头组织优秀高技能人才遴选;各行业部门要强化抓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职责,制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组织指导行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国资部门要带头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责任;教育部门要积极引导职业院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培养高技能人才;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落实经费保障;统计部门要加强和完善技能人才信息统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行业组织等要切实支持、监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共同促进技能人才成长。


6.提高政治经济社会待遇:


(1)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建立联系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度。推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在劳动模范等评选中,应适当提高技能人才的比例;在“两代表一委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注重技能人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提高技能人才党员比例和质量。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


(2)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经济待遇。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提高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事业单位在岗聘用和单位奖励性绩效分配中对优秀高技能人才给予倾斜。


(3)提高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待遇。适当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条件。落实《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技能等级赋予相应的分值。落实《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具有三级(含)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7.营造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良好氛围:


(1)广泛深入宣传精雕细琢、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引导树立心无旁骛、志如磐石、锲而不舍的工匠品格,倡导厚植工匠文化、崇尚精益求精的价值观。有组织地开展高技能人才系列宣传活动,挖掘工匠故事、诠释工匠品格、升华工匠精神,塑造高品质的“杭州制造”形象。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类媒介宣传高技能人才政策,提高政策影响力,做好政策兑现落实工作,营造尊重劳动、尊重技能、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就业创业


《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劳动力余缺调剂: 


(1)劳动力余缺调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领名册。


(2)失业职工等重点人群(指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证明。 


(3)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他申请资料和资金拨付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规定执行。 


2.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


(1)区人力社保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出具《市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或《市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对区人力社保部门贴息资格认定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2)对劳动者按《关于印发<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6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互联网方式获得小额经营类贷款,或未经贴息资格认定直接在经办银行获得小额经营类贷款,符合相关规定的,贴息受理机构调整为放贷银行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 


(3)由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动员银行和担保机构报名参加综合评定,组织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分。达标的银行和担保机构获得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对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给予奖补,奖补按[该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当年新发放(担保)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当年新发放(担保)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1%计算;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取消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贴息政策享受期未满的借款人可向其他经办银行或继续向其申请续贷至期满。

 
3.支持创业基地建设: 


(1)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制定。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组织复审,对未通过的予以摘牌。

 
(2)各县(市)认定的县(市)级创业陪跑空间,须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对其中符合市级创业陪跑空间认定条件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后予以认定。

 
4.实行常住地就业援助: 


(1)符合条件的已在市区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的非市区户籍失业人员,可向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具体办法按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有关规定和“最多跑一次”服务指南执行。

 
上述经认定的非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就业创业期间可同等享受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政策,具体办法按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非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申报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报告就业状况、申报补贴;申报期内《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社区(村)人力社保室,原社区(村)人力社保室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后,非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报告就业状况、申请补贴。

 
5.完善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相关管理规定: 


(1)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办事处不能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人数超过3人的经营实体,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的人数合计不超过3人。 


(2)高校毕业生到300-1000人的中小微企业就业申领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为其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须在2018年10月1日后。

 
(3)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一次性用工社保补贴的受理机构调整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 


(4)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中“单位要办理注销(或歇业)的,须在注销前申请享受政策”的规定,调整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的各类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应当拨付至申请单位基本账户。单位申请享受各类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应在资金拨付时确保其基本账户处于有效状态”。

 
6.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


(1)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注册地在杭州市区范围的困难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按要求在职业能力建设系统上进行办班备案,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培训。取得相应证书6个月内,企业在职业能力建设系统上提交补贴申请,并按要求将所需材料提交至区人力社保部门,由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补贴初审。初审完成后,区人力社保部门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交《杭州市用人单位自主培训补贴申请表》和《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用人单位)》,并做好初审材料存档。申报材料、所需表格、补贴标准、核拨程序按《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6〕27号)执行。如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五、减税降费


《扶持小微——力度大 措施实》


 1.既“财政”又“金融”:


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提出来的十项措施划归一行三会和财政部、发改委、外汇局、工信部等具体落实,可见,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破解需要多部门配合。今年以来,央行两次定向降准扶持“小微”和“三农”,效果已显现。数据显示,上半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4.17万亿元,同比增长15.7%,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业贷款增速分别高5.6个百分点和2.3个百分点。同时,财政政策精准发力,营改增全面推行的第一年,小微企业获益明显。

2.既减税又减费。在“税”的方面:


从今年开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费”的方面,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项目,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公开,接受监督。这种“税费减法”的组合,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负,帮助企业对冲总需求疲弱和成本持续上升带来的双重压力。

3.既普惠又定向:


今年出台的政策既有对所有小微企业的普惠,如减税减费;也有侧重点,突出对科技型、创意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如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设计服务领域;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相关研发支出40%的比例给予资助;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等。

4.既“输血”又“造血”:


企业的发展最终要靠自生能力和“造血”功能。今年以来的政策从三个层面着力培育小微企业的“造血”功能:一个层次是“输血”。减税减费、定向降准等可以缓解企业暂时的资金困难;二是着力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如简政放权、新设企业注册公司“零门槛”、建立全覆盖的社会信用信息记录等;三是发挥信贷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用,建立扶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如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建立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税制改革等。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


1.总体要求:


(1)总体目标。按照国家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确定的“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基本思路,稳步推进我市财税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努力建设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搞活微观市场主体、建立公平统一市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代财政制度。


(2)近期目标(到2017年):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逐步理顺市与区、县(市)两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关系;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初步形成决策科学化、主体多元化、渠道多样化的财政投入机制;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妥善处理政府存量债务;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增强财税改革与其他改革的协同性,基本搭建起现代财政制度框架。


(3)远期目标(到2020年):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基本建立并规范运行;建成符合中央要求,有利于优化财源结构、促进社会公平的地方税收体系;构建财政激励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预算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监督考核制度运行有序;财税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建成具有杭州特色的现代财政制度。


2.基本原则:


(1)坚持顶层设计与稳步推进相结合。围绕财税改革总体目标,紧密结合杭州实际,增强财税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及互动性,形成协同推进改革的合力。合理选取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准确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


(2)坚持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结合。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科学把握市与区、县(市)的财政分配关系,既保障推进市级重大改革、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统筹城乡发展能力,又充分考虑地方利益和分级管理的需要,调动地方推进财税改革的积极性,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3)坚持涵养优质税源和稳定经济增长相结合。坚定不移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实施精准的减税降费政策,夯实持久、稳定的财源基础,增强市场活力,降低企业成本,在保持财政收支规模适度增长的同时,促进税收结构与产业结构相适应,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相协调,为经济增长和民生保障提供可持续的财力支撑。


(4)坚持财政投入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强化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导向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公共领域财政政策的普惠性和竞争性领域财政政策的杠杆性,创新财政理财方式,拓宽资金供给渠道,提高资金供给效率。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灵活运用城市发展基金、政府产业基金以及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3.健全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


(1)完善全口径预算体系。全面推进政府预算体系建设,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管理,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加快完善预算支出定额和标准体系,强化预算安排与人员编制、资产状况、预算执行率和绩效评价结果相挂钩的机制。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五项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的民生支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上缴比例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从2017年开始全部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实现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覆盖。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市财政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突出专项资金的导向和调控作用,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制度,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改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对具有属地管理信息优势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由区、县(市)按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对用于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管理,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加快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财政直接投入,取消政策到期、绩效低下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充分调节领域的专项资金。统一预算管理权,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从2016年起逐步取消由本级财力安排的部门财政专项资金,基本支出以外的支出需求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从2017年起实施财政项目库管理,对未入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项目预算,并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加快推进零基预算改革,逐步实现零基预算改革与项目库管理、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加快盘活各领域财政存量资金,调整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并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从2016年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原则上都要由财政统筹安排。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各项规定,规范各类行政性经费使用,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再采取挂钩方式。重点支出要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市级部门不得下达与财政支出相关的考核指标。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同级财政可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使用。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将支出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加快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推进财政信息公开。积极完善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推进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除涉密信息外,依法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和单位的预决算信息。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要按规定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政府预决算要按规定公开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和举借债务等重要事项。积极推进各部门和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预算绩效、国有资产和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细化“三公”经费公开内容。政府和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应设立专栏,汇总公开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各级政府要强化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公开责任,扎实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5)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发改、统计、税务等部门密切合作,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对未来3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制订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各区、县(市)最迟应从2017年起试编2018—2020年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各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同步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6)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重点由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还应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部分应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应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削减支出实现平衡。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超收部分应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1)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中央及省有关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全面厘清市与区、县(市)两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逐步明晰两级政府间原来存在的模糊、交叉、错位的事权界线,规范共担事权涉及两级政府分担资金的比例和标准。适时调整市、区两级政府财政体制,加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配合)


(2)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提高市级财力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整合归并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用方式,除上级政府有明确要求或市委、市政府已有规定外,市业务主管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将资金补助到企业和区、县(市)具体项目;除按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一般不得要求各区、县(市)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完善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增量返还奖励政策。大力支持信息经济发展,引导各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从2016年起,对各区所属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上交市财政的当年增量,奖励返还给各区,激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市财政局牵头,市科委和各区政府配合)


(4)优化地方财政收入激励奖励政策。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完成政府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完善市对各区地方财政收入激励奖励政策。从2016年起,市财政奖励与各区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挂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区经济转型升级、公共服务提升以及农业农村发展。(市财政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5)完善城乡统筹激励奖补政策。建立财政支持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长效机制,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加大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支持力度。从2016年起,实施市对县(市)城乡统筹激励奖补政策,市财政奖励与各县(市)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挂钩。各县(市)政府应将奖励资金全额用于城乡统筹发展,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市财政局牵头,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和各县(市)政府配合]


(6)健全生态环保财政综合奖惩制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整合现行的生态环保类财政政策,建立绿色发展的财政综合奖补机制。继续实施生态环保转移支付制度、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收费制度、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示范财政政策和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2016年年底前完善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7)完善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的制度,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严格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适时完善市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5.落实税费制度改革政策:


(1)加快完善地方税收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税收政策,培育涵养地方优质税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地方税收可持续增长。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扩围,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在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下,结合地方实际,落实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环境税、消费税等税制改革。积极争取国家税收试点政策在我市先行先试或复制推广。[市地税局牵头,市国税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制。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加强国税、地税合作,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转变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加快构建“互联网+税务”智慧税务体系,全力推进信息技术和纳税服务的深度融合,在2016年全面完成“金税三期”推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网上办税流程,稳步推行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全流程无纸化办理,到2020年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前台后台贯通、统一规范高效的电子税务局。创新纳税服务机制,完善12366纳税服务平台,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按规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全面落实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合同登记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普遍性降费政策,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6.建立多元化财政投入机制:


(1)完善惠民财政政策保障机制。树立共享发展理念,强化“政府主导、各方共担”的多渠道民生保障机制,调动政府、社会和个人共推民生改善的积极性,逐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坚持公共财政导向,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民生事业的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新增财力的三分之二用于民生。增加扶贫投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惠民财政支出政策,对收入高增长时期项目设置或标准不尽合理、承诺过多等不可持续支出或政策性挂钩支出,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各区、县(市)政府不得擅自调整省、市出台的基本民生支出政策,确需调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牵头,市农办、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积极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并撬动社会资本投资,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履行财政资金出资人职责,力争3年内全市各级政府产业基金规模达到300亿元,其中市本级不少于50亿元,撬动社会资本投入1000亿元,重点支持信息经济、文化创意、金融服务、旅游休闲、健康、时尚、高端装备等主导产业。积极对接、争取国家和省级各类产业基金,加强基金配套制度建设以及产业项目对接。[市财政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财税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推进“中国(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灵活运用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市场化手段鼓励创业创新,支持城西科创大走廊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落实省、市关于特色小镇、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奖励政策,鼓励建设高水平大学和新型科研机构。加快建设“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从2016年起3年内,全市每年安排不少于5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加强人才财税政策精准供给,加大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财税政策扶持力度,最大程度释放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科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建立新型城建投融资机制。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拓宽资金融资渠道,统筹运用财政预算、银行信贷、政府债券、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积极争取专项建设基金等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信贷支持。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加强PPP项目服务中心管理和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实现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与中期财政规划的有效衔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5)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移,规范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到2017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在明确政府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前提下,将可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职能辅助性服务逐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所需资金从既有预算中安排。[市财政局、市编委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7.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1)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根据省、市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市和区、县(市)政府提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妥善处理政府存量债务。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加快将存量政府债务置换为政府债券,降低融资成本,缓解短期偿债压力。依法处置政府存量或有债务,对符合条件的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按有关程序批准后予以转化。融资平台公司要遵循市场规则妥善偿还存量债务,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健全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结合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政府债务考核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实施高风险地区化债计划管理,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加强对政府债务举借、管理、使用和偿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8.提升预算执行效能:


(1)硬化预算执行刚性。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除特别事项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财政政策;确需出台的,支出资金在后续年度预算中安排。加快预算下达和预算执行进度。规范预算变更,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变更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深化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不断扩大国库集中收付的资金覆盖率,至2020年实现国库集中收付资金全覆盖。建立和完善预警高效、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防范资金支付安全风险。加快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推进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加强财政资金运营管理。规范国库现金管理,建立地方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探索实施库底现金目标余额管理,财政库款余额控制在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稳妥有序开展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规范各单位公款公开招标,加强执纪监督,建立公款阳光存放长效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纪委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加强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民生政策和重点支出的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重大绩效信息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大力推进绩效目标管理,促进绩效目标合理化、科学化。推动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发展,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价、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和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相结合的多元化绩效评价体系。[市财政局牵头,市纪委、市审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5)建立预算监督长效机制。严格遵守新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各级各部门应强化依法理财治税的意识和能力,将财政运行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筑牢财政源头治腐防线,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意见,逐步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强化部门预算主体责任,探索会计核算新方式。加快推进“数字财政”建设,建立财政财务数据共享机制,提升财政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建立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财经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