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政策

城市政策

为深圳助力,引领经济发展


近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经济的发展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当然这些成就离不开政府出台的各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下面请和小微律政一起了解深圳的城市政策。


一、招商引资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


1.降低外资准入门槛:


(1)加大服务业开放力度。按照国家部署,取消在深圳设立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深圳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在深圳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支持在深圳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在经营性电子商务、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加油站建设经营、主题公园建设经营、外轮理货等领域,允许在我市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医疗卫生机构领域,允许在我市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鼓励外商投资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会议展览、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业。


(2)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推动外资进入实体经济。在投资者资质、资本财力、高管资格、政府特许、投资规模、工艺技术、环境保护、空间布局、总量控制要求等方面,外资制造业企业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在专用汽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等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允许在海工设备、轨道交通设备、生物液体燃料、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摩托车制造领域设立外商独资生产企业。


(3)深化CEPA项下深港合作。充分发挥CEPA协议作用,深化深港服务业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合作,将前海打造成服务业吸引外资的高地。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独资公司,从事带乘务员飞机租赁服务、民用飞机的维修和保养服务、船舶维修和保养、为内地至港澳航线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从事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国产影片发行、电影放映、音像制品制作、演出经纪业务。深化CEPA项下广东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对港澳开放,推动扩大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受理、承办的法律事务范围,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落实将港澳航线作为国内特殊航线管理。

(4)引导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建立健全PPP政策框架体系,试点外资参与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轨道交通、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的PPP创新。


2.精准扩大招商合作:


(1)建立精准招商联动机制。针对产业链关键环节精准招商,结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确定重点招商领域,编制市区两级招商引资年度计划。市级层面聚焦重点行业、园区、项目,统筹指导各区产业定位布局。区级层面瞄准目标企业精准发力,引导项目落地。

(2)大力引进各类总部项目。结合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要求,加大对全球性跨国公司、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促进力度,紧密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开展针对性强的招商活动,推动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层次高、带动能力强的大项目落户。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3)突出新兴产业招商方向。围绕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率先突破、做得更好的战略部署,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引进人工智能、第三代半导体、智能装备、未来通信高端器件、石墨烯、工业设计、生命健康、高端医学诊疗器械、合成生物研究等外资,在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区域落地。

(4)科学设立引进项目库。发挥产学研一体化引进的乘数效应,推进引资引智引技工作有机联动。建立目标引进人才库、目标引进企业库、目标引进研究机构库、目标引进技术库,从全产业链视角组织招商,四库同步,协同工作。


3.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和用地保障:

(1)奖励外资新项目。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获得省财政奖励的予以1:1配套,最高配套1亿元。

(2)鼓励外资增资扩产。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获得省财政奖励的予以1:1配套,最高配套1亿元。


(3)吸引外资总部企业。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新引进外资重大总部企业,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4)加强制造业外资项目用地保障。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全市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经各区(新区)推荐并按程序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予以保障。在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情况下,对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允许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对外商投资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允许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涉及改变用途的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5)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三旧”改造。外资投资企业名下的存量建设用地符合省“三旧”改造及我市城市更新政策规定的,可按程序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原址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鼓励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改造,按规定缴纳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应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6)加强总部用地用房保障。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全市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可依法依规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7)确保重大外资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的用地奖励指标全额给项目所在区(新区)使用。对各区(新区)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依法依规申请市预留指标。

(8)降低外资项目用地成本。对于通过了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照市场价格的70%(单独申请用地)或60%(联合申请用地)确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及优势传统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同时适用0.5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可依法依规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9)鼓励外资项目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工业用地,可依法依规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新增的工业厂房(含其他生产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属于自用部分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10)支持外资项目采用租赁方式用地。外商投资项目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依法依规转租和抵押。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租赁工业用地期满需续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提升外资发展质量:

(1)支持外资研发机构设立。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参与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对承担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建设任务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50-10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产业服务体系建设,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2)优化外资研发创新环境。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申报、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对国家法律法规准许进口的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

(3)支持外资研发成果产业化。鼓励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深圳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按国家、广东省、本市相关规定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做好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衔接。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配套资金扶持,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参与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建立健全高价值专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4)拓展便捷的融资渠道。更好发挥市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各类产业基金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以基金投资撬动高质量外资项目落户深圳。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资产证券化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5)创新金融管理和服务。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探索金融管理服务创新,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降低跨境资金池业务准入门槛,支持从事实体经济的跨国公司建立跨境资金池;争取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资格,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外币结算业务;支持外资深入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鼓励各地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和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贴息、中介(保险、担保和评估)服务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企业知识产权集合债券。


5.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1)平等享受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申报我市促进科技创新、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人才优先发展、总部企业发展、金融业发展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及政策。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落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2)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快建设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健全专利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强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严格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制定互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规范。

(3)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搭建知识产权引进平台,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引进。建设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立健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建设,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注册和质押。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快速处理机制。创建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和实施专利,其在深圳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市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4)简化外商投资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权责和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具体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统一标准、统一时限。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将现有投资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及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权进一步下放至区级商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区级商务部门审批和管理。

(5)优化外商投资配套服务。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按规定入库。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在工商变更和申领发票时优先支持、及时审核。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三分之一。探索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委托代办制,由各区(新区)指定或授权专门机构为外商委托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代办服务。将商事登记“银证通”服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行境外投资者商事登记就地受理及远程办理。简化港澳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应提交的材料,开展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文书试点。

(6)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全领域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打造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贸易便利化支撑服务平台。加快通关一体化改革,深入推进关检融合。提升口岸查验智能化水平,加快推广“先期机检”“智能识别”“集中审像”实际应用,提升查验效率,推动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原产地证企业备案与商事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支持扩大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逐步实现海关监管区全覆盖,并向检验检疫环节延伸。


6.完善组织保障体系:

(1)建立利用外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市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具体扶持政策,及时解决外资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主管部门。

(2)建立优质高效的服务机制。建立重大项目市、区分级服务机制,对拟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及增资项目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上述重大、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市区联动、部门联动、专人跟踪服务,为外资提供项目落地前的政策咨询及生产经营中的部门协调服务。建立与招商引资相适应的产业、行业、企业、项目载体等信息平台,拓展驻外代表处的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信息资讯、实地考察、对接洽谈、贸易摩擦应对等服务。

(3)开展服务外企专项活动。支持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名录。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加投资、扩大产能。

(4)鼓励各区(新区)出台配套政策。各区(新区)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鼓励各区(新区)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特色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各区(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依托市外商投资协会设立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建立市区两级外商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出资人权益。


二、税收征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1.信息共享与协作:


(1)市政府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

有关单位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将本办法规定的涉税信息及时提供给市税务部门。有关单位依法查询税收信息的,市税务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及时提供。

(2)市税务部门需要有关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涉税信息共享协议》,约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规定需要信息共享的除外。

没有签订《涉税信息共享协议》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涉税信息。

(3)市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管理涉税信息,依法保守信息秘密,维护信息安全。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部门不得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4)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的,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5)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工商注销手续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出具受理回执的同时,一并告知申请人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2.信息提供与采集:


(1)市公安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税务部门提供下列信息:1、机动车辆登记信息;2、境外人员基础信息。

(2)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即时向市税务部门提供下列信息:1、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2、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3)市交通运输部门、住房建设部门、水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税务部门提供下列信息: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信息和合同资料;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4)市规划国土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税务部门提供下列信息:1、涉税房地产登记信息;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收回信息。

(5)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市税务部门提供下列信息:1、就业失业登记信息;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信息;3、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信息;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信息。


(6) 下列信息,市民政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税务部门提供下列信息:1、社会团体登记信息;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3、基金会登记信息;4、居民婚姻登记信息。

(7)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应于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由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按其职责权限向市税务部门提供下列信息:1、医疗机构设置、变更、注销信息;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信息;3、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

(8)下列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提供相应信息:


1、市教育部门应于每年终了后20日内,向市税务部门提供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信息;


2、市科技创新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市税务部门提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信息;

3、市财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市税务部门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财政补贴项目发放信息;

4、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税务部门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5、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安置、残疾人证核发信息;

6、其他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参照本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3.委托征收:


(1)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缴纳税款的,市税务部门可按以下规定委托征收:

1、临时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门征收;

2、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可以委托房地产登记部门征收;

3、房屋出租的,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征收;

4、进行家居装修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征收;

5、在集贸市场、各类专业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委托市场管理单位征收;

6、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市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单位征收。

(2) 市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按照规定向受托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3)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按照委托征收协议约定依法进行税款征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税款。

受托人进行税款征收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委托代征证书,并按规定出具有效凭证。不出示委托征收证书或者不按规定出具有效凭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纳税的,受托人应当及时告知市税务部门,由市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4)受托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少征或者停征应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受托人除依法进行税款征收以外,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调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4.监督与责任:


(1)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交换与共享涉税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纳入电子监察范畴。

(2)市政府对在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中,提供涉税信息准确全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通报表彰。

(3)承担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的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税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依法履行保密责任造成损失的;

2、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人才引进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1.总则:


(1)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制定本办法。

(2)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办法。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3)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4)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5)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情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2.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


(1)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2)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3)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4) 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3.办理条件和程序:


(1)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身体健康;

3、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4、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5、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2)人才引进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3)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市外人才提出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我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4)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人才引进核准分值的申请人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6)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7)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8)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9)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4.监督管理:


(1)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4)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2、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

3、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6、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5)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就业创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1.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


(1)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各类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创造条件。各高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收集、发布我市企业用人需求信息,定期组织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支持从本市高校毕业生中选聘优秀人才,到社区及社区股份公司工作。结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若干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重点帮扶本市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服务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所在单位同类条件工作人员确定。

继续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三支一扶)服务和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服务期间按省有关政策享受相关补贴,人事档案管理由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免费代理。


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中小微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其中属于小微企业的,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对单位缴交社保给予1年期补贴。

(2)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3)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正式录用本市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大学创业园及各类工业园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对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高校毕业生提供1年以上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每户最高3000元的补贴。

(2)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

自毕业学年起3年(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内自主创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以下资金补贴项目: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经过评审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多人组织创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最高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给予财政贴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总额20万元之内的,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可免办理反担保手续。高校毕业生进行网络创业的,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2.在我市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第一年每月1000元、第二年每月800元、第三年每月600元标准予以场租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外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自商事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3000元的租金补贴。

3.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减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4.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5.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的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每吸纳一名户籍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个岗位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6.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给予最长3年期限的补贴。

7.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其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交的养老保险部分按我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承担。

8.公共就业服务、人才服务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免收3年人事档案保管费、代理服务费。

对符合当年度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条件的市外高校毕业生、在本市成功创办企业的,可参照本市高校毕业生标准给予创业补贴。

(3)不断优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整合创业服务资源,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创业服务进校园、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大赛等活动。


4.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1)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各高校要完善就业和创业指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员,健全就业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程列入教学计划,进一步加强求职技巧及实用技能培训、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培训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进一步加强对高校在校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本市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可按市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实施办法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2)完善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逐步将见习岗位拓展到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等基层公共服务部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加强见习基地认证、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组织见习推荐活动。见习基地为本市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13元的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当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其中政府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

(3)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自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参照《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给予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5.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和服务:


(1)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能。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一企一岗•互济共赢等专项活动。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供求信息,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

(2)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市高校毕业生和市外高校毕业生分别进行登记,并为已进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台账,纳入公共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为每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就业的,可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所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

(3)强化对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对截至毕业年度5月1日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对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和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终止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我市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6.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区(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和督查。市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要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全面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措施,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加强校际交流合作,实现数据共享,逐步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2)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市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到户籍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求职登记和信息核对手续。来本市求职、创业的市外高校毕业生,应备齐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求职登记等手续,在自愿原则下接受就业指导。


(3)加强经费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保障,在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各区(新区)发放政策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委转移支付各区(新区)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发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