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政策

城市政策

为广州助力,引领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广州作为首批顺应改革开放的城市获得了极大地发展。近年来广州更是相继出台各种政策,这些政策为广州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指挥和引领作用。下面请和小微律政一起了解广州的城市政策。


一、招商引资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实施细则》


1.政策亮点:


(1)与我市现有总部政策错位。广州市企业落户、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后,经认定为“广州市总部企业”,才能享受总部政策的支持。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不需要认定,达到条件就可以享受。


(2)突出我市招商政策的竞争力。结合招商实践和投资者的诉求,该政策突出了对高管的奖励;充分对标国内主要城市,凸显政策的优越性,例如对于高管的奖励可以达到每人每年200万元;对于市委、市政府重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可以直接享受政策支持或予以“一企一策”扶持措施。


(3)鼓励社会力量招商。我市在市级层面还没有对招商中介机构和商务楼宇的奖励政策,该政策对这两个方面予以支持,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鼓励楼宇经济做大做强。


(4)促进项目加速落户落地和投产。本《办法》要求新引进重点企业注册后两个财政年度内缴税达到一定金额才能获得补贴,这可促使企业抓紧时间入资、建设、投产、经营,可激励项目加速落户、落地。


2.细则内容:


(1)关于申报企业所需达到的基本条件,首先,申报主体必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次,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治黑名单。


(2)对于新引进重点企业的支持,必须是《办法》实施后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后(其中工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在我市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时才可申报。


其中:“《办法》实施后”是指《办法》于2018年7月24日正式印发后。“注册后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是指在注册当年(其中工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当年)会计年度以及随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年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完成会计年度内在我市产生的纳税总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全部税收,但购买土地及物业产生的契税、房产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除外。


对于新引进企业决策层人员按工资薪金收入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办公用房按租金参考价的60%不超过3年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对于对商务楼宇的支持,前提条件是要获评广州市超甲级、甲级商务楼宇称号。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按照商务楼宇等级评定标准(制定中),对商务写字楼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超甲级、甲级写字楼证书,楼宇相关单位凭证书申报奖励资金。支持标准为超甲级、甲级写字楼每栋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4)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招商的支持,前提条件是中介机构须按照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开遴选招商合作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签订招商合作协议,并组织了推介会、研讨会、产业交流会等招商相关活动,对活动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活动费用的30%,单项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中介机构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财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1.公告内容:


(1)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4)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人才引进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鼓励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的意见》


1.适用对象:


(1)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3)在国(境)外大型企业或高校工作的海外人才;


(4)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外籍留学人员;


(5)旅居海外的华人华侨。


2.主要措施:


(1)加大创业项目资助力度。从2018年起每年通过“海交会”平台的“春晖杯”创新创业项目大赛、“智创未来”海外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评选出不超过30个创新创业项目。对评审后入选“红棉计划”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项目资金资助拨付,首期50%经费在评审通过后拨付,剩余50%经费在第二年对项目进行评估后拨付;对获得B轮以上融资的创业项目,按不高于融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设立在指定创业园区内的创业项目,可免费使用不低于500平方米的生产和办公用房;自行租用办公和生产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对入选“红棉计划”的创业项目,不与“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同时重复资助。


(2)拓宽海外人才创业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资金支持“红棉计划”创业项目。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风险池资金等融资扶持资金总量,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海外人才创业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红棉计划”创业企业和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对海外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建立完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海外人才创办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为海外人才创办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红棉计划”创业项目,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年)的标准在2年内给予1000万元以内50%的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推动“全国青年大学生创业板”工作。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创业项目发展。


(3)优化创业主体市场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放宽名称登记有关限制。试行新设立商事主体“容缺登记”制度。建立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平台,探索更广泛实行多证(照)合一。实施“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拓展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有“广州人才绿卡”的海外人才创办企业,可以人才绿卡作为投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持有人为外国国籍、取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或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投资兴办企业时,可持人才绿卡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海外人才来穗投资创业,注册资本(金)的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4)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创新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商标维权援助服务平台。提升创业企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运用水平,搭建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鼓励知识产权交易和运营,研究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机制,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落实专利资助政策,对以广州为专利申请地址并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留学人员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资助。


(5)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红棉计划”中的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的企业,其发生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要求的研发费用,如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如果创办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其经省级认定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可在回国后一年内享受购车税收优惠。


(6)探索建立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加强与美国硅谷等全球科技创新先进地区的技术交流,探索建立南沙自贸试验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为海外人才提供区内注册、海内外经营的载体;创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高起点配套的空间环境,构建具有引才引智、创业孵化、专业服务、政策保障等功能的国际化在岸与离岸相结合的创业平台。支持海外人才设立离岸研发、离岸贸易、离岸金融等创业企业并将其纳入“红棉计划”申报范围,建立多层次的离岸创业服务支持系统,探索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在离岸企业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认定和上市审批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对有意向在自贸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创业的海外人才进行知识产权、技术、投资对接等整体前置服务,通过“海外预孵化”,使海外人才在海外完善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提高海外人才落地创业的成功率。对于基地内注册的企业,导入优质服务机构,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托管式服务;对海外创业项目,协助其注册企业后进行正式孵化,形成灵活便利的创业模式。


(7)用好人才绿卡制度,吸引外国留学生、“菁英计划”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穗创业。实施人才绿卡制度,探索与国际接轨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将入选“红棉计划”创业项目的海外创业人才列入广州人才绿卡申领范围。鼓励在国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国留学生来穗创业并申报“红棉计划”创业项目。对入选“红棉计划”创业项目的外国留学生等创业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人才绿卡。属我国高等院校(含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外国留学生创业人员持人才绿卡及创业项目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2年以内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期间被有关单位解聘或创业不成功,按可规定办理2-5年工作类居留许可。“红棉计划”创业人员申领“人才绿卡”后可在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广州市户籍市民待遇。鼓励“菁英计划”留学回国人员带项目回广州创办企业。


(8)加快推进“红棉计划”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吸收海外人才创业的品牌效应和创业载体作用,加大创业园区建设力度,打造一批“红棉计划”海外人才创业园区。加快广州科学城、国际创新城、归谷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强化“红棉计划”创业企业主体地位,支持创业企业申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基地;鼓励创业园区及企业申报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对入选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红棉计划”海外人才创业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设立“红棉计划”海外人才创业园管理工作机构,改善服务环境,增强对海外人才的吸引力。


(9)加大对“红棉计划”创业企业采购扶持力度。倡导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红棉计划”创业企业。“红棉计划”创业企业研发的产品、技术或提供的服务符合采购单位需要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通过优先采购、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予以具体支持。鼓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支持科技创新有关规定,探索远期约定购买“红棉计划”创业企业的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


(10)完善海外人才创业服务。大力发展海外人才创业工场、“红棉”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器,打造国际化的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建立提供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公共实验室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海外人才创业使用。发展海外人才“互联网+”创业服务网络体系,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海外人才创业门槛和成本。推广建立海外人才、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导师辅导机制,通过高级研修、企业会诊、项目路演等形式开展海外人才创业服务。建设广州人才大数据平台,加强政府数据开发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海外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体验设计、云设计等新兴创业创新模式。对来穗创办企业,且在穗购房或租房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广州市留学人员资助管理办法》规定给予10万元安家补助费。同时,纳入“红棉计划”项目的各类创业人才,可按照我市人才住房政策享受住房保障。


(11)充分发挥“海交会”引智创业平台作用。搭建“海交会”创新“知本”平台,充分发挥“海交会”引才聚才和创新创业的平台作用,为企业和海外人才搭建方式更加灵活、渠道更加畅通的交流平台,通过将“红棉计划”与“海交会”对接,打造广州海外人才创业首选地。探索建立海外人才、留学人员海外工作站,发展高端人才猎头服务,建立海外引才平台。每年在获得“春晖杯”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以及“智创未来”海外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入围项目中,评选出不超过30个落地广州的创业项目作为“红棉计划”资助项目,在创业资金、融资贷款等多方面给予扶持,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四、创业扶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政策内容:


(1)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支持创业投资促进广州创新创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创新创业领域,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风投创投中心,加快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打造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龙头。


(2)本政策规定适用于在穗注册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备案、从事创业投资等活动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包括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以及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重点领域计划中引入创业投资的科技创新企业。


(3)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对已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在穗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在穗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若其管理的单支基金当年投资上述企业投资额不低于其累计投资额70%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单笔奖励不超过45万元,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迁入我市1年以上的,根据其对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按本条第一、二款对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给予奖励。


(4)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联合境外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资金来穗设立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基金。对引进的境外创业投资,可根据其对在穗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支持在穗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境外资本共同设立或管理境外创业投资基金。对投资境外高科技项目并成功引进且在穗新注册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境外创业投资基金,可根据其对该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实际到账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20%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5)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运营良好的在穗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在穗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且针对符合该联盟产业方向的在穗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我市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且针对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在穗注册成立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其中,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在穗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参与出资的联盟成员单位应不少于该联盟成员单位总数的30%,实际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30%;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我市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新型研发机构实际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5%。


(6)推动建立投贷联动机制,鼓励创业投资类企业(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投资的在穗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纳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备案企业库。市财政逐步扩大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至10亿元,引导合作银行增加科技信贷资金100亿元以上。鼓励合作银行优先向创业投资类企业推荐上述入池企业,鼓励创业投资类企业与银行进行信息共享,实现资源集聚、产品创新,开展各种类型的投贷联动合作。


(7)支持我市重点科技项目发展,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中引入了创业投资类企业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企业),根据被投资项目(企业)获得创业投资的实际到位额,按比例给予被投资项目(企业)后补助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具体如下: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中的1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5%给予补助。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中的5000万元给予3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2%给予补助。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对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中的1亿元给予4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1%给予补助。


(8)本政策规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经费纳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同一投资额度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中的多条(款)奖励补助。获得奖励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政策规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事项与本市制定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规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事项可与各区根据实际制定的同类扶持政策叠加,由市、区按各自政策予以支持。


五、降费奖补


《广州降税降费“快狠准”》


1.广州减税降费成效显著:


前4个月广州累计新增减税162.4亿元,其中2019年新出台的减税政策新增减税56亿元,包括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增减税34.9亿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新增减税13.6亿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新增减税7.5亿元。2018年实施的减税政策在2019年产生的翘尾效应新增减税105亿元;2018年到期后2019年延续实施减税政策新增减税1.4亿元


2.减税获制造企业点赞: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便是4月1日起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率从16%降低到13%,对于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时期的制造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据广州市税务局统计,2019年新出台的减税政策新增减税56亿元中,增值税改革新增减税最多,共新增减税34.9亿元。


广汽集团财务部部长郑超表示,去年全国汽车行业出现了28年以来首次负增长,今年汽车市场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而2019年的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增值税率下调、增加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抵扣等政策,在汽车行业下滑的情况下给企业带来较大帮助。


郑超表示,企业预计全年增值税减税30亿元。企业所得税还享受了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广汽集团重点投资企业2018年享受加计扣除节省所得税1.08亿元。


拥有众多品牌的外资企业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从1989年便进入广州经营。公司税务总监刘春英认为,今年的减税力度是最大的,“我感觉这次减税降费,可以说是快、准、狠”。刘春英说,此次减税降费政策出台迅速,落地也快;定位精准,主要针对制造业和小微企业;而“狠”的意思则是减税力度很大。


3.减税降费激发小微企业研发动力:


放宽小微企业所得税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政策的实施,普遍减轻了小微企业尤其是高技术、新兴产业的税收负担,企业用于产业转型、技改研发的投入也加大,增添了创新动力。


广州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匡想艳告诉记者,企业主要从事高速公路软件开发及制造,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但今年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推出,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因此也可以享受到比15%还低的税率。加上增值税税率由16%下降到13%,经过测算,预计公司全年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少40万元左右。


匡想艳表示,税负的减少能够有效地对冲制造业原材料成本上升的影响,保持公司的总体利润率。


新个税法的实施,让技术密集型企业感受很深。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刘怀学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政策改革以来,大大减轻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经统计,个人所得税下降幅度达到50%,预计年减少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左右。加上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今年预计全年减税2600万元。


“我们是技术密集型企业,个税减税1000万元,相当于员工多了1000万元的收入,更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刘怀学表示,国家出台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将有利于公司引进境外高端人才,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实实在在地为我们公司的发展增添了动力。


4.推动减税降费广州这么做:


便利化:在全市80个办税服务厅开设了69个“减税降费”专窗、138个专岗;


“八专”:“专区办税、专段办税、专线答疑、专场辅导、专项走访、专题反馈、专栏公告、专业助力”,优化税务代理机构工作;


追落实:对小型微利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持续跟踪管理,实施重点优惠政策精准管理;


造品牌:推出减税降费政策查询系统“税惠通”、微信服务品牌“税惠享”让纳税人对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