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城市政策

为天津助力,引领经济发展


都说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为了吸引各行各业的优秀企业进入天津,天津市也出台了各种利企政策,以促进企业发展、繁荣天津经济。下面请和小微律政一起了解天津的城市政策。


一、招商引资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一区三港”物流园区宣传推荐和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1.明确招商方向:


着力引进福布斯2000强内的大型物流、商贸集团的区域性总部或物流中心,着力引进航空物流、电商物流、冷链物流等专业物流企业,着力引进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物流金融等服务性企业。鼓励本地物流企业与国际知名物流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物流管理方法、运作模式和技术装备。


2.突出重点区域:


坚持面向全球招商,围绕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和欧美、日韩、新加坡、港台等重点区域,借重首都资源,大力吸引大型物流企业的区域总部落户。


3.创新招商方式:


开展以商招商利用现有客商影响,带动更多的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充分发挥各地商会的桥梁作用,用民间手段吸引企业投资。以会招商,利用我市举办的知名会展开展招商推介,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大型展会,扩大影响力,积累招商资源。行政资源招商,利用市级领导的影响力和决策力引进大客户、大项目。广开渠道招商,充分利用各部门、各区县、各驻外办的招商渠道,发挥国际知名招商代理作用进行招商。


4.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1)搜集整理招商信息。要高度重视搜集各类招商信息,加强与市各招商部门、各类招商机构、各商会协会的沟通联系,整合客商、项目资源,及时了解各地投资动态,跟踪捕捉最新的招商信息。


(2)创新项目开发机制。做好“一区三港”项目的论证和包装,推出一批大项目、精品项目、品牌项目对外招商。


(3)着力推动项目落地。要营造浓厚的项目推进氛围,扎实做好项目的落实与推进,做好在建、在谈重点项目的提报、筛选、汇总和上报工作,对前期已接洽、签约的项目,积极争取项目尽快实施,为后期项目形成示范。


(4)营造提升投资环境。要从提升招商软硬件着手,苦练内功,做到载体、政策、服务的全面提升。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财政支持和税费扶持等方面加大力度。


(5)建立科学考核机制。强化考核机制对招商工作的促进作用,确定“一区三港”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并进行考核,考评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二、财税优惠


  

《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的通知》


1.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2)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3)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4)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5)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2.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对新迁入本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2)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3)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4)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5)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6)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7)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8)对经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取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之日起,给予免征营业税3年的优惠政策;2003年1月1日前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凡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不足3年的,经其申请可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但累计免税期限不得超过3年。


(9)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10)对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1)金融企业职工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单独计税,即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12)金融企业按照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和我市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职工按照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和我市规定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金融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13)对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等各项指标进行考核,根据完成指标得分计算年终奖励,每满30分增发1个月工资,不满30分不计。对发放的该项奖励资金,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免征该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4)金融企业以股票期权形式给予员工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3.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在旅游规划主题板块内新开办的旅游开发项目企业,可比照享受海河综合开发改造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2)市和区县财政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类型旅游项目,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门票收入及游艺项目收入的营业税给予全额返还。


(3)对在重点旅游度假区和文化旅游主题板块内投资经营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由总部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旅游企业,可实行统一上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5)对市确定的大型旅游活动,主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6)对旅游企业专门用于旅游营运业务的交通车辆、船只等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8)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4.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2)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6)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7)对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2013年前全额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8)天津机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改扩建工程投入使用后五年内,其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收入,属于市级部分由天津市财政给予返还,属于区县部分由相关区县财政给予返还。­­

涉及返还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6.促进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凡投资大型会展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在市区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3)投资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基础性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广场、码头、停车场(楼)、三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等公共建筑)的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2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2.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3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4)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对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企业开发改造海河两岸工程取得的下列收入,从2003年1月1日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在1年至5年内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1)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取得的收入;­­(2)以道路、桥梁、公共建筑等冠名权取得的收入;­­(3)以路牌、霓虹灯、灯箱为载体发布广告或转让广告经营权取得的收入;­­(4)对转让基础设施所有权取得的一次性转让收入。­­2.对上述企业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为筹集建设资金所签订的集资债券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上述企业征用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7.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对在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开办的从事应用软件开发外包的内资企业,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5)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7)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8)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所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9)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10)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11)对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12)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13)滨海新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14)滨海新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授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15)对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16)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企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17)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其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18)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的部分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工业企业新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大型服务业企业财政税收政策。


(2)工业企业剥离内部服务功能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剥离后3年内,按照其实现增加值的1%给予财政补贴,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3)工业企业使用工业用地剥离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时,经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剥离的土地,并免缴土地房产契税。


9.其他涉及服务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税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注:我市为4800元)。


(5)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7)凡新办的服务业企业,且被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8)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及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代产权人租赁经济房取得的代理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租金收入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形成所得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返还。­­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公产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经济租赁房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从社会上筹集的经济租赁房,与租赁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暂免贴花。


(9)对我市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活动,组委会在承办过程中取得的广告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专门用于以上活动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


三、人才培养


《市教委关于印发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举措的通知》


1.提升教育保障能力:


(1)鼓励我市高校从企业家成长需求出发,拓展培训项目类别,做好学习服务,努力满足企业家研修培训的需求。设立天津市高校众创空间协同培育中心,每年开展课程研讨、专题培训、项目路演、学访交流等活动。


(2)按照我市引进普通人才、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相关政策,指导各区认真落实人才子女入园、入学政策,解决高层次人才后顾之忧,为其创新创业提供保障。


2.强化教育内涵发展:


(1)加强我市高校"双一流"建设,实施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突出高校优势学科和专业,强化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鼓励我市教育资源开放,进一步扩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提升我市高校解决企业需求、承接产业需求的能力。


(2)推动产学研用结合协同育人,深入挖掘具有高成长价值的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集中人才优势、科研优势、管理优势、企业资源优势,全力做好拔尖项目培育工作。


(3)建设创新创业教育优秀导师库,遴选优秀企业家担任创新创业教育校外导师,使企业家的商业经营理念、企业管理方法、人才培养思路、团队协作精神深入高校,培养优秀创新型人才。


四、创业扶持


《我市出台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六大支持鼓励大学生创业:


(1)支持参加创业培训

对毕业前3个学期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补贴。


(2)提供创业贷款支持

自主创业大学生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


(3)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给予房租补贴

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当前正在享受房租补贴的在校大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外地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的,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


(5)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在我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可认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人以上的,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大学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该企业名下进行就业登记。


(6)实施创业导师授业计划

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的原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最高1:3的比例,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大学生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降费奖补


《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暂行实施办法》


1.奖补方式及标准:


(1)业务补贴。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中,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上一年度新增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年度新增担保额0.5%的补贴。


其中,年度新增担保额是指上一年度非在保企业在该年度新增担保业务的担保额,以及上一年度在保企业在该年度担保额中扣除上年担保额后的新增部分。综合担保费率是指由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一切费用的年化率,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评审费、服务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其他手续费等。


(2)增量奖励。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规模,对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上一年度担保业务总额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年度担保增加额1%的奖励。


(3)绩效评价奖励。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降低担保费率,开展首贷担保,扩大中长期贷款担保和无抵押(质押)担保业务,支持全市产业发展。根据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担保额、担保户数、放大倍数、代偿率、年化担保费率、支持创新创业效果、带动招商引资成效等指标,每年评选部分优秀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具体指标体系和奖励标准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文件中明确。


(4)奖补资金采取分批拨付方式。其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于申报年度当年拨付,市财政奖补资金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拨付。